發(fā)文機關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22年04月22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4月22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1 上海X公司與深圳市Y公司、合肥市蜀山區(qū)L電子產品經營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介紹】
“X”APP是X公司經營的一款知名音頻分享平臺,主要向用戶提供網站在線收聽音頻作品、下載收聽音頻作品等服務。2020年6月,X公司發(fā)現Y公司在其開發(fā)運營的網站及微信公眾號上向公眾提供“自動分句軟件”的下載及使用說明。同時,Y公司生產銷售的“S”復讀機內亦自帶該軟件。通過該軟件,用戶可以免費提取“X”平臺的音頻資源,并在“S”復讀機上進行播放。
【裁判結果】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Y公司利用軟件和硬件結合的方式下載播放X網站音頻資源使得用戶無需下載“X”APP即可實現無網絡脫機反復收聽其平臺作品,使得X公司失去用戶后續(xù)訪問行為帶來的流量及其潛在的付費用戶,該行為妨礙和破壞了X公司APP的正常運行,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Y公司賠償X公司損失10萬元。
【典型意義】
行為人運用技術手段,突破權利人設置的技術措施,使得用戶可以無需下載權利人專屬APP,或者減少后續(xù)訪問亦可以獲取權利人作品,是新技術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的新挑戰(zhàn)。本案依法認定該行為對權利人的用戶造成截流,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對規(guī)范互聯網企業(yè)之間有序競爭具有指導意義。
2 北京S公司與王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介紹】
天長市E外賣服務站(經營者為王某)從2018年上半年開始,通過降低服務費和補貼的手段要求商戶選擇E外賣平臺獨家經營,通過縮小配送范圍、提供服務費、提高配送價和起送價等手段對不予配合的商家進行打擊,并對個別不配合的商家,以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為由,擅自將商家強制下架。天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商戶舉報,于2019年9月10日對天長市E外賣服務站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天長市E外賣服務站構成不正當競爭,決定給予天長市E外賣服務站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00元,上繳國庫。
北京S公司認為天長市E外賣服務站的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負責的M平臺的利益,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因天長市E外賣服務站已經注銷,故以經營者王某為被告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外賣平臺利用其市場份額較高的優(yōu)勢,通過降低服務費和補貼的手段要求商戶選擇其獨家經營,通過縮小配送范圍、提供服務費、提高配送價、提高起送價、強制下線等技術手段對不予配合的商家進行打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判決王某賠償北京S公司經濟損失80000 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運用判決導向,倡導公平競爭、包容發(fā)展、開放創(chuàng)新的發(fā)展理念,不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充分發(fā)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yè)發(fā)展的指導意見》的法治精神,還為本地區(qū)互聯網經營者提供了法治導向,對于遏制經營者濫用市場優(yōu)勢地位,實施“二選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良性市場競爭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3 安徽J公司與安徽D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介紹】
安徽J公司與安徽D公司分別以J會計、C會計的簡稱開展會計教育培訓的主營業(yè)務。安徽D公司將其在互聯網開設運營的“C會計”網站進行商業(yè)推廣,以達到擴大業(yè)務的目的。2020年8月10日,安徽D公司自行操作在“某度”搜索后臺帳號新增“J會計”作為關鍵詞。當通過“某度”搜索“J會計”后,結果頁面第一位顯示標題為“J會計-C會計學校-全國連鎖品牌-合肥九大校區(qū)”的網站競價排名廣告鏈接以及“J會計C會計學校會計實操……”的鏈接描述,點擊該廣告鏈接,實際進入當事人開設的C會計網站,安徽D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刪除了該關鍵詞。
【裁判結果】
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使用搜索引擎公司的競價排名服務,將與他人商標近似的文字設置為搜索關鍵詞,足以誤導相關公眾認為二者存在特定關系,并且可能使得本應屬于權利人的商業(yè)機會和潛在客戶為行為人所獲得,其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判決安徽D公司賠償安徽J公司經濟損失30000元。本案判決后,被告自愿履行了判決內容。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益發(fā)展,網絡環(huán)境下新的知識產權侵權形態(tài)層出不窮,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也面臨著大量新的疑難法律問題。本判決對如何認定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及其法律責任進行了詳細分析,對同類案件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4 W大米協(xié)會與合肥F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介紹】
W大米協(xié)會系“五常WUCHANG及圖”和“五常大米”的注冊商標所有人,其中“五常WUCHANG及圖”商標是馳名商標。合肥F公司將涉案組合商標中的文字“五常”設置為搜索涉案產品的關鍵詞,并將“五常”兩字添加在其售賣產品的名稱中,且前面增加“非”字。當網絡用戶在搜索“五?!痹~語時,其名稱中含有“非五常”的產品亦能出現在搜索結果頁面的鏈接中。W大米協(xié)會認為合肥F公司未經其許可,突出使用涉案商標的核心部分標識作為其商品名稱,侵害了W大米協(xié)會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其行為引人誤以為其商品源于五常,以謀取不正當的交易機會或競爭優(yōu)勢,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裁判結果】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將他人商標中的文字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并在前面添加“非”字。當網絡用戶在搜索該知名商標時,含有“非”字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名稱亦出現在搜索結果頁面的鏈接中。雖然被控侵權產品的商品詳情及有關商品圖片包括其包裝中均沒有包含知名商標中的文字,但該種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其與該品牌產品具有特定聯系,從而增大相關公眾登錄涉案店鋪的機率,增加該店鋪的潛在客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據此判決合肥F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5000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該案闡明了網絡銷售環(huán)境下,試圖通過“反向混淆”,變相利用他人知名品牌元素作為搜索關鍵詞,造成用戶對搜索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的可能,即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的判決對于打擊網絡搜索中搭知名品牌關鍵詞“便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引導網絡市場環(huán)境良性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5 B公司與F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介紹】
B公司系主要從事按摩器材、智能家居產品的研發(fā)、生產、銷售的創(chuàng)新型科技企業(yè)。B公司為推廣、銷售其全自動按摩恒溫加熱泡腳桶,用轉讓取得的照片制作了宣傳、介紹商品的圖片、文案等,并于2019年7月16日開始用于B公司在某東網上商城官方旗艦店的網頁裝潢與宣傳。
2020年,B公司發(fā)現F公司在某東網上商城設立、運營的某極人個護健康旗艦店使用了B公司攝制圖片和文字內容對其售賣的產品進行宣傳介紹。
【裁判結果】
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yè)道德,不得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商譽。B公司使用受讓獲得的照片,經過編輯,撰寫添加文案和進行版式設計后,上傳其在某東平臺開設的B公司官方旗艦店的商品銷售頁面,該圖片和文案與B公司的品牌和其銷售的商品形成對應關系,應認定為B公司官方旗艦店特有的裝潢。F公司在某東平臺上開設的個護健康旗艦店頁面上使用的圖片中,有三幅圖片與B公司的圖片完全相同,有兩幅圖片幾乎相同,多幅圖片中的標題性文字及其他文字的內容、字體、顏色、排版相同或幾乎相同,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因而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判決F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刪除侵權內容,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19230元。該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網絡非法外之地。本案依法認定網絡店鋪的有影響力的包裝裝潢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客體,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yè)道德,不得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商譽應當成為不變的守則。本案對于維護互聯網經濟生產經營秩序,讓市場主體明確規(guī)則具有指引意義。
6 安徽Z公司與安徽H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介紹】
H公司與Z公司均從事藝術培訓、教育咨詢等經營。湯某、童某等原系H公司聘任老師,2020年9月、10月其二人先后入職至Z公司工作。
Z公司在其編制、發(fā)放的宣傳冊中稱,“卓越的師資力量:2019年播音主持省統(tǒng)考狀元授課教師、編導省統(tǒng)考狀元授課教師均為尚達藝考授課班主任”。其在醒目位置所列明有三位“優(yōu)秀學員”,分別為葛某、周某、李某的照片及姓名、中學大學、藝考名次。Z公司關于優(yōu)秀學員介紹的宣傳冊內容除相關排版等細節(jié)外,其他均與H公司的宣傳冊內容基本一致。經查,葛某、周某、李某等三人為H公司學員。在雙方的競爭中,存在H公司部分學員或潛在學員轉投至Z公司學習的情況。
【裁判結果】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未經許可使用競爭對手的學員照片、升學信息,及故意模糊使用從競爭對手處跳槽來的教師與上述學員之間的培訓關系,在對外發(fā)放的宣傳冊和學校微信公眾號上對外宣傳,實際上是不正當利用了競爭對手的教學資源,客觀上使得相關公眾產生誤解,從而為自己獲得潛在的培訓學員。這種行為應認定為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判決Z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H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6萬元。
【典型意義】
培訓行業(yè)的同業(yè)競爭者在宣傳過程中,不得混同或模糊使用其員工在其他培訓學校中以任教過程的優(yōu)秀學員名單、榮譽、履歷等,不得占用其他培訓學校應有的用戶評價、曾獲榮譽,使得相關公眾誤認為培訓成果的歸屬。本案對于引導培訓行業(yè)合法經營,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huán)境具有規(guī)則引導作用。
7 蚌埠T公司、蚌埠Y公司與上海M公司蚌埠分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介紹】
2006年3月19日,蚌埠T公司與H公司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約定H公司的“M”品牌特許原告使用。后蚌埠M家居生活博覽中心有限公司依法成立,經營場所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X號。2017年,因加盟合作期屆滿,蚌埠M家居生活博覽中心有限公司依法辦理注銷登記,蚌埠T公司未再使用過“M”名稱。同年11月7日,蚌埠Y公司成立,經營場所亦位于蚌埠市解放北路X號,原與蚌埠M家居生活博覽中心有限公司簽約的部分商戶仍在原場所經營。2019年5月23日,M品牌公司蚌埠分公司注冊成立,在蚌埠市淮上區(qū)淮上大道S號經營M蚌埠中恒商場。從2020年4月14日起,上海M公司蚌埠分公司在蚌埠市多個地區(qū)以“M 遷址感恩節(jié)”“蚌埠M 已遷新址 品類更全”等標語進行廣泛宣傳。蚌埠T公司、蚌埠Y公司認為,上海M公司蚌埠分公司暨M蚌埠中恒商場故意不使用正確的、新的商場名稱,不使用“新開”字眼,卻使用“蚌埠M”已“遷新址”等字眼宣傳,造成了廣大消費者以為蚌埠市解放北路X號原商場搬遷的混淆誤解,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裁判結果】
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場所的承繼并不意味著品牌使用權的承繼,新的經營主體在原址上從事同類別的經營,其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與原品牌無關。品牌使用權人發(fā)布品牌遷址公告,提醒消費者前往取得合法授權的品牌店進行消費,符合客觀情況,不存在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可能,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虛假宣傳行為。據此判決駁回蚌埠T公司、蚌埠Y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知名品牌的長期入駐通常會使經營場所在相關公眾之間產生一定影響,特許經營期間被特許人自身的貢獻亦會使品牌商譽進一步提升。許可期限屆滿后,品牌使用權人為防止他人攀附而解除與原經營場所的關聯性并無不當。本案側重于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人民法院鼓勵市場主體不斷提升自身產品質量與服務水平、積極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huán)境、激發(fā)全社會創(chuàng)新活力的司法導向。
8 北京Z公司合肥分公司訴王某、安徽Z公司侵害商業(yè)秘密案
【案情介紹】
王某與北京Z公司合肥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王某擔任公務員培訓部門經理,在合同期內不得再受聘于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并對在北京Z公司工作期間接觸到的一切商業(yè)機密承擔保密義務,不得自行或通過他人泄露。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王某向北京Z公司申請離職,并成立安徽Z公司,兩公司為同類行業(yè)。北京Z公司認為,王某接觸并掌握了其公司學員信息、公考筆試交流QQ群,且在北京Z公司多個微信群發(fā)布“某某公考”直播及招生信息,上述行為侵犯了北京Z公司商業(yè)秘密,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Z公司未能證明就案涉學員名單的載體進行固定并對學員名單采取了具體、合理的保密措施,且該份名單僅是登記的名單,該份名單所包含的深度信息不充分,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述學員與北京Z公司具有長期、穩(wěn)定的關系,判決駁回北京Z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商業(yè)秘密是企業(yè)的財產權,關乎企業(yè)競爭力。但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企業(yè)對其商業(yè)秘密負有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的義務。商業(yè)秘密保護有其合理邊界,保護范圍的過分擴張也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環(huán)境的平衡。本案引導企業(yè)提升商業(yè)秘密保護意識,同時也引導權利人合理行使訴權,雙方利益得到平衡。
9 安徽Z公司與上海Y公司商業(yè)詆毀案
【案情介紹】
Y公司與安徽Z公司均是從事無人機研發(fā)的高新技術企業(yè)。2020年,Y公司通過其微信公眾號發(fā)布《聲明》,同日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微信朋友圈發(fā)布轉發(fā)兩條關于《聲明》的信息,聲明主要內容為安徽×翔公司所設計飛機外形與Y公司無人機外形高度相似,有非法竊取商業(yè)秘密之嫌疑。Y公司還向安徽Z公司及陜西Z公司寄送《侵權告知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同時向安徽Z公司所在的開發(fā)園區(qū)主管部門寄送《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安徽Z公司所設計飛機外形與Y公司無人機外形高度相似,有非法竊取商業(yè)秘密之嫌疑。安徽Z公司認為Y公司構成商業(yè)詆毀,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場主體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在國家有關主管機關或具有相應資質的權威機構未對需要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判斷的專業(yè)技術問題發(fā)表具有科學依據的定論性意見之前,不應僅憑主觀臆測即對其他市場主體特別是競爭對手的商業(yè)行為發(fā)布具有傾向性的評述,否則易使消費者對經營者的活動產生先入為主的不良印象。被告在微信公眾號發(fā)布并轉發(fā)未有實質性證據的信息屬于編造虛假信息,即使表述未寫明企業(yè)名稱,但結合行業(yè)領域以及企業(yè)知名度能夠將不實信息與具體的企業(yè)相對應,亦構成商業(yè)詆毀。據此判決,Y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安徽Z公司經濟損失150000元。上述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市場主體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在國家有關主管機關或具有相應資質的權威機構未對需要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判斷的專業(yè)技術問題發(fā)表具有科學依據的定論性意見之前,不應僅憑主觀臆測即對其他市場主體特別是競爭對手的商業(yè)行為發(fā)布具有傾向性的評述,否則易使消費者對經營者的活動產生先入為主的不良印象。本案判決對日益增多的涉及新型高科技的不正當競爭案件的裁判具有參考價值。
10 蕪湖市K公司與李某一、李某二、A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介紹】
蕪湖K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28日,系由蕪湖市K新型材料應用研究所改制而來,該公司及其自限溫電熱帶等產品、項目多次獲獎,在電熱裝置、加熱元件商品(服務)上的S華及圖商標,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安徽省著名商標。
安徽K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0日,注冊地址安徽省天長市天冶北路Z號,公司股東為李某一、李某二,經營范圍為電熱膜等生產、銷售。2019年9月29日,安徽K公司由天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準予注銷登記。
【裁判結果】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安徽K公司未經蕪湖K公司許可,將“KH”注冊為企業(yè)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安徽K公司將“KH”注冊為企業(yè)字號的行為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蕪湖K公司相混淆或誤認為兩者具有一定的關聯關系,從而擠占蕪湖K公司的市場份額,給蕪湖K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其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安徽K公司已經注銷,其剩余財產已經按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李某一、李某二,故李某一、李某二應在其分配財產的范圍內按出資比例即李某一按90%,李某一按10%承擔賠償責任,確定李某一賠償45000元,李某一賠償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不正當競爭法與公司法對市場交易秩序交叉保護的問題。知識產權案件權利人從發(fā)現侵權、取證到起訴需要較長時間,部分案件尚未進入審理程序,涉及侵權的公司已經注銷,往往造成權利人舉證難、獲賠難等問題。本案中,權利人在被控侵權公司注銷后提起訴訟,二審法院在經審理認定該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情況下,采信該公司清算時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交的清算報告,確定公司的剩余財產和股東分配剩余財產的情況,判決股東在分配財產范圍內按持股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對于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涉公司注銷后權利人提起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提供了思路,對于一些試圖通過注銷公司以規(guī)避承擔侵權責任的侵權人也起到一定震懾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