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21年09月1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17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何某某詐騙案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至3月正值我國新冠疫情形勢嚴峻之際,各大藥店、商場的口罩被搶購一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自己無法籌措到口罩、額溫槍等防疫物資,仍通過微信昵稱“V”掃碼加入了“越南K罩全國直供群”、“緊急物資交流群禁黑商騙子”、“資源共享、中國加油”三個微信群,并在群里發(fā)布出售口罩、額溫槍等虛假消息,以先支付貨款才能后發(fā)貨為由,誘騙受害人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付款,騙取他人錢財。
被告人何某某收到轉賬后,因沒有實際貨源不能如約發(fā)貨,在受害人屢次催促下,利用自己微信大小號制作與上家微信聊天記錄截屏獲取受害人信任,成功騙取錢財。截止案發(fā),何某某共詐騙六名受害人,遍布貴陽、南京、上海、六安等城市,非法獲利人民幣245900元。被告人何某某將所得錢款用于賭博以及償還其他被害人的部分貨款。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住處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將違法所得19000元全部退還給其中一名被害人潘某某。同日,舒城縣公安局扣押了何某某持有的銀行卡一張、手機二部,并于2020年11月5日發(fā)還給何某某。
裁判結果
舒城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退還被害人潘某某全部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何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追繳被告人何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二萬六千九百元,返還被害人陳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四千元,被害人張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十三萬元,被害人冉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二萬九千四百元,被害人付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二萬七千元,被害人鄒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三萬六千五百元。
警示意義
微信作為網(wǎng)絡通訊工具,存在不真實性和虛擬性,在某種程度上容易成為不法分子的詐騙工具,特別在發(fā)生金錢往來時,更應謹慎并保持一定的鑒別能力。
疫情來勢洶洶,口罩、額溫槍等防疫物資一時供不應求。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這點,對不知所以和恐慌的普通群眾實施詐騙,以獲取非法利益。當疫情與輿情交織在一起,在此特殊時期,更應該相信國家和政府,關注官方消息,而不是“病急亂投醫(yī)”,聽信“小道消息”,走“快捷途徑”,從而放松警惕,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不要貪便宜,更不要輕易相信任何陌生人,提高警惕、擦亮眼睛、明辨是非,加強防范意識,才能遠離電信詐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