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1年04月2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1年04月21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強化對基層法院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jiān)督和協(xié)管力度,確保公正司法、廉潔司法,促進各項工作健康發(fā)展,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監(jiān)察工作條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法院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司法巡查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健全和完善黨內監(jiān)督機制,加強黨的建設,維護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和國家法律的正確貫徹執(zhí)行。
第三條 司法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各基層法院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以下情況進行巡查:
1、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和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遵守政治紀律的情況;
2、貫徹落實上級黨委和省高院、市法院有關規(guī)定、工作部署的情況;
3、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4、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勤政廉政的情況;
5、加強法院效能建設和公正司法的情況;
6、選拔任用干部的情況;
7、市法院黨組要求巡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機構設置
第四條 市法院設立司法巡查組,承擔司法巡查工作職責。司法巡查組在院黨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院黨組負責。司法巡查組由組長和工作人員組成。組長由黨組成員擔任,工作人員由副縣級以上審判員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司法巡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五條 市法院設立司法巡查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巡查辦),辦理司法巡查工作日常事務。巡查辦主任由監(jiān)察室負責人兼任,工作人員由相關人員組成。巡查辦設在市法院監(jiān)察室。
巡查辦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司法巡查組的組織、協(xié)調和服務;承擔司法巡查工作的調查研究、建章立制、公文處理、情況綜合、信息反饋、督促檢查、會議籌辦、協(xié)調服務等。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六條 司法巡查工作根據年度工作情況適時開展。具體巡查對象和巡查時間由巡查辦提出方案,報市法院黨組研究確定,并征求被巡查單位所在地方黨委意見。
第七條 司法巡查組在進行司法巡查前,巡查辦要了解被巡查單位的基本情況,并書面通知被巡查單位。司法巡查組到達被巡查單位后,應當向被巡查單位黨組通報司法巡查組的任務、開展工作方式、時間安排等。
第八條 司法巡查工作的主要方式是:
(一)聽取被巡查單位黨組的工作匯報和被巡查單位所在地方黨委、人大、紀委等有關部門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的意見;
(二)與被巡查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不同層次的干警個別談話,召開不同類型的座談會聽取意見;
(三)列席被巡查單位黨組的民主生活會等有關會議;
(四)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會議記錄、資料等;
(五)到被巡查單位所轄基層法庭或部門實地考察,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明察暗訪;
(六)受理群眾來信來訪;
(七)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全面或單項的民主測評、問卷調查和抽樣調查;
(八)對反映的被巡查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進行初步了解。
第九條 司法巡查組對巡查中發(fā)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請示報告。對一個單位的司法巡查結束后,應及時向院黨組寫出司法巡查情況報告。
第十條 經市法院黨組同意,司法巡查組可向被巡查單位所在地方黨委和被巡查單位黨組反饋司法巡查期間了解到的有關情況;司法巡查組組長可與被巡查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廉政談話或誡勉談話。
第四章 司法巡查組和巡查辦的管理
第十一條 加強司法巡查組的自身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規(guī)范工作程序。組織開展學習培訓,不斷提高司法巡查組人員政治、業(yè)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第十二條 司法巡查組要正確履行職責,嚴肅工作紀律。不干預被巡查單位的正常工作,不處理被巡查單位的具體問題,不承辦具體信訪舉報案件,對重大問題不作個人表態(tài)。司法巡查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不泄露、不擴散司法巡查情況和有關談話內容,嚴格執(zhí)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司法巡查組收到的信訪舉報材料,應根據情況分別作出處理,須轉辦的應及時轉辦。司法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及時整理后,統(tǒng)一移交巡查辦歸檔。
第十四條 對被巡查單位干警反映強烈、屬于司法巡查工作職責范圍內的重要問題,應當了解而沒有了解,應當報告而沒有報告甚至隱瞞的,要追究司法巡查組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