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司法局 【發(fā)布日期】 2011.09.21
【實施日期】 2011.09.2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律師綜合規(guī)定與機構
合肥市司法局關于召開巢湖律師工作會議的通知
巢湖市、廬江縣司法局,相關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共合肥市委關于合肥市與原地級巢湖市黨政機關對口交接工作的意見》(合發(fā)〔2011〕21號)文件精神,確保原地級巢湖市律師工作有序銜接,經研究決定召開巢湖律師工作會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議時間:2011年9月23日上午9:30。
二、會議地點:合肥市沿河路111號市司法局三樓會議室。
三、參會人員:
巢湖市、廬江縣司法局分管局長、律管股長,原地級巢湖市市直律師事務所主任、巢湖市、廬江縣律師事務所主任。
四、會議內容:
?。ㄒ唬┩▓蠛戏适新蓭煿ぷ骰厩闆r;
(二)巢湖市、廬江縣局匯報本地律師工作開展基本情況(十分鐘內);
?。ㄈ┰埠兄彼魅螀R報本所基本工作情況(五分鐘內);
?。ㄋ模┎渴鹣码A段工作:
?。ㄎ澹┩跻輻鞲本珠L講話。
本次會議系巢湖區(qū)劃調整后第一次律師工作會議,請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根據議程安排,認真準備,準時參會。
聯(lián)系人:夏軍 聯(lián)系電話:0551-5529021 18919605975
合肥市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實施日期】 2011.09.2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律師綜合規(guī)定與機構
合肥市司法局關于召開巢湖律師工作會議的通知
巢湖市、廬江縣司法局,相關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共合肥市委關于合肥市與原地級巢湖市黨政機關對口交接工作的意見》(合發(fā)〔2011〕21號)文件精神,確保原地級巢湖市律師工作有序銜接,經研究決定召開巢湖律師工作會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議時間:2011年9月23日上午9:30。
二、會議地點:合肥市沿河路111號市司法局三樓會議室。
三、參會人員:
巢湖市、廬江縣司法局分管局長、律管股長,原地級巢湖市市直律師事務所主任、巢湖市、廬江縣律師事務所主任。
四、會議內容:
?。ㄒ唬┩▓蠛戏适新蓭煿ぷ骰厩闆r;
(二)巢湖市、廬江縣局匯報本地律師工作開展基本情況(十分鐘內);
?。ㄈ┰埠兄彼魅螀R報本所基本工作情況(五分鐘內);
?。ㄋ模┎渴鹣码A段工作:
?。ㄎ澹┩跻輻鞲本珠L講話。
本次會議系巢湖區(qū)劃調整后第一次律師工作會議,請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根據議程安排,認真準備,準時參會。
聯(lián)系人:夏軍 聯(lián)系電話:0551-5529021 18919605975
合肥市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