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發(fā)文日期1998年12月2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2號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24日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guī)章
代省長 王太華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銅陵長江公路大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銅陵長江公路大橋(以下簡稱大橋)的管理,保障大橋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 《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大橋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橋養(yǎng)護、路政和收費管理。
第三條 銅陵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大橋的公路工作,關委托銅陵長江公路大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大橋管理機構)依照 《公路法》和本辦法規(guī)定行使大橋的公路行政執(zhí)法職責。
公安、水利、港航監(jiān)督、航道、漁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大橋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大橋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破壞、損壞大橋及其附屬設施和影響大橋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 大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對大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yǎng)護,保證大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
第六條 機動車過橋應當執(zhí)照交通標志、標線所示的車道、時速行駛。
自行車過橋應當在人行道上推行,其他非機車不得在大橋上行駛。
第七條 在大橋上行駛的車輛流漏、散落雜物的,責任者應當負責清理或者委托大橋管理機構清理,清理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八條 行人不得在橋上途寫,刻畫、亂扔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扔向橋下。
第九條 在大橋安全保護區(qū)域內從事打樁、頂進等作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大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保障大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措施方案,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嚴禁在大橋安全保護區(qū)域內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
第十條 在大橋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廣告標志的,設置單位應當事先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大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保障大橋及附屬設施安全的措施方案,經批準后方可設置。
第十一條 船舶通過大橋水域時,應當按照大橋航標設置、大橋設計凈空高度和船舶設施高度,結合當時水位,在限定的航道通行。
嚴禁在大橋安全保護區(qū)域的水域內進行捕撈作業(yè)以及在大橋上游1500米、下游1000米的水域內進行吸砂作業(yè)。
第十二條 在大橋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繳納車輛通行費,法律、法規(guī)和省人民政府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車輛通行費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收費站計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計收。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由大橋管理機構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 車輛通行費收費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持有收費證件并佩帶標志,堅持文明收費,方便行車,不得隨意關閉收費站道口。
第十四條 車輛通行費應當??顚S茫唧w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銅陵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處罰的,按照 《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理部門委托的大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自行車過橋未按照規(guī)定在人行道上推行或者其他非機動車擅自在大橋上行駛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在橋上涂寫、刻畫、亂扔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扔向橋下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大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擅自在大橋安全保護區(qū)域內從事打樁、頂進等作業(yè)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擅自在大橋安全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廣告標志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大橋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車輛通行費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大橋管理機構責令補繳車輛通行費,并可處以車輛通行費5倍以下的罰款,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第十九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大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大橋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yǎng)護大橋和保障大橋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大橋防護、排水、養(yǎng)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jiān)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大橋安全保護區(qū)域”是指大橋主體垂直投影面兩側各200米范圍內的陸域和水域以及引橋垂直投影面兩側各50米范圍內的陸域。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