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霞訴太原富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生育保險待遇糾紛案-女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系產假期間工資的替代,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發(fā)放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7-2-187-001
關鍵詞
民事/社會保險/生育保險待遇/生育醫(yī)療費用/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原告靖某霞入職太原富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原某房地產公司),2022年3月順產生育單胎后休產假128天,太原某房地產公司批準其休假天數(shù),并在其產假期間向其支付工資人民幣3991.42元(幣種下同)。因太原某房地產公司向其支付的產假期間工資低于其依法應享受的生育津貼,靖某霞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太原某房地產公司向原告靖某霞支付產假期間工資差額23556.76元、生育醫(yī)療費13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靖某霞在職期間太原某房地產公司持續(xù)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靖某霞生育后社保機構已向太原某房地產公司支付靖某霞的生育醫(yī)療費1300元、生育津貼23344.83元。2021年靖某霞月平均工資為6911.52元。靖某霞休產假128天,太原某房地產公司已批準該休假時長。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晉0108民初1052號民事判決:被告太原某房地產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靖某霞產假工資差額23556.76元、生育醫(yī)療費1300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靖某霞是否有權要求太原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其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及其數(shù)額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生育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y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生育保險待遇,不得截留。在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后,職工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本案中,太原某房地產公司在靖某霞在職期間持續(xù)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故靖某霞生育后依法有權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太原某房地產公司在收到社保機構發(fā)放的靖某霞生育津貼及生育醫(yī)療費后未予足額支付,靖某霞有權要求太原某房地產公司足額支付其依法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
關于生育醫(yī)療費。社保機構已將靖某霞生育醫(yī)療費1300元發(fā)放至太原某房地產公司,太原某房地產公司應當向靖某霞支付該筆生育醫(yī)療費1300元。
關于生育津貼?!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薄杜毠趧颖Wo特別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钡谄邨l第一款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钡诎藯l第一款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薄蹲畹凸べY規(guī)定》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币虼耍萌藛挝徊坏迷趧趧诱呦硎墚a假期間降低其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產假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產假工資,勞動者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即為產假期間工資的替代,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計發(fā)。本案中,靖某霞順產生育單胎依法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補助,因其享受的生育津貼標準高于其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23344.83元÷98天×30天=7146.37元),太原某房地產公司應當全額支付靖某霞98天的生育津貼23344.83元(即98天的產假替代工資)。
關于產假工資。在扣除靖某霞98天產假替代工資后,太原某房地產公司還應按照靖某霞2021年年度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靖某霞30天的產假工資6911.52元。太原某房地產公司在靖某霞休產假之后共向其支付工資3991.42元,還應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差額23344.83元+6911.52元-3991.42元=26264.93元。因靖某霞僅主張產假工資差額23556.76元,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期間,視為其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產假工資。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為產假期間工資的替代,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發(fā)放。用人單位批準女職工超出法定產假天數(shù)休假的,超出期間的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正)第7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修正)第54條、第55條、第56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第5條、第7條、第8條
《最低工資規(guī)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3條
《山西省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
一審: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qū)人民法院(2023)晉0108民初1052號民事判決(2023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