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wǎng)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法條規(guī)定。
(2024年)涂某雄訴蔣某珍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一方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當事人自認識伊始為滿足自身物質需求不斷以結婚先決條件為由向對方索取財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達到彩禮標準為由拒絕結婚的行為,與戀愛中的一般贈與存在差別,應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應作否定性評價,索取的財物應當予以全部返還。
(2024年)張某文訴宋某欣離婚糾紛案-女方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應當全額返還彩禮:判斷當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應當綜合考慮雙方感情基礎、共同生活時間、離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對于接受彩禮一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應當判令其全額返還彩禮,從而引導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維護正常的婚姻關系和公序良俗。
(2025年)最高法典型案例:王某訴李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借婚姻索取財物則是一方為取得財物而與另一方建立戀愛關系、作出結婚承諾,給付一方通常是被迫而非自愿贈與財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