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傳銷分子為了把本錢撈回來,醞釀了一個搶劫傳銷老總的計劃。不過,讓他們沒想到的是,傳銷老總身上只有52.2元現(xiàn)金。嫌犯嫌錢太少,扔在了地上。后來,傳銷老總被打后說了一個密碼,才逃過一劫?;謴土巳松碜杂珊?,傳銷老總立即報警。目前,參與搶劫案的兩名嫌犯已被包河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
去年8月份,劉僑林應甘宇豐(在逃)之邀,從深圳來到合肥,加入了傳銷組織。去年9月,徐剛也應甘宇豐之邀來到合肥。平常,三人居住在甘宇豐租住的寧國路城中村的一處民房。由于三人都是傳銷活動的受害者,根據(jù)甘宇豐的提議,他們準備搶劫傳銷老總,從而挽回一些損失。
去年10月中旬,甘宇豐得知熊某某即將升為傳銷老總,于是提議搶劫熊某某。劉僑林從熊某某身上搜出52.2元現(xiàn)金、身份證、一張銀行卡和熊某某家中鑰匙。劉僑林嫌錢少,將搶來的52.2元扔在地上。熊某某說出一個假的密碼。離開熊某某家之前,劉僑林將事先搶來的52.2元放在熊某某家中,并與徐剛拿著搶來的銀行卡逃離現(xiàn)場。后來,在更換作案衣服后,徐剛來到包河區(qū)寧國路蓮花小區(qū)附近一個銀行,用搶來的銀行卡取錢,結果顯示密碼錯誤。
去年10月20日下午,甘宇豐得知熊某某已經(jīng)報案。當天下午,徐剛和劉橋林將作案用的帽子、口罩和刀具丟掉。當晚,甘宇豐離開合肥。去年10月21日16時許,在寧國路交口附近的一家網(wǎng)吧內將徐剛和劉僑林抓獲歸案。
蘇義飛律師接受其中一名嫌疑人家屬委托,并正在辦理取保申請。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五)搶劫罪
1.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搶劫情節(jié)嚴重程度、搶劫次數(shù)、數(shù)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