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132刑初233號
元氏縣人民檢察院以元檢一部刑訴〔2020〕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元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力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以為被害人趙某安排武裝押運保安崗位為由,騙取趙某3280元,后趙某讓董某某退錢時,董某某找各種理由騙趙某通過微信給他轉錢,至案發(fā)時共騙取趙某44885元。
2020年8月26日,被害人趙某出具諒解書,表示已收到退款,不再追究董某某任何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有微信轉賬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抓獲證明、戶籍證明、諒解書;被害人趙某的陳述;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已退賠違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予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王景林
人民陪審員 耿靜環(huán)
人民陪審員 李聰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杜哲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