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鄂荊門中刑終字第0007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5-07-13
合 議 庭 : 李純袁達成劉濤
審理程序: 二審
審理經過
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左某1等十五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4)鄂東寶刑一初字第0020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左某1、王某2、李某3、肖某4、盛某甲、徐某甲、張某甲、肖某5、殷某6、肖某甲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2006年,被告人左某1、李某3在湖南省岳陽市參加了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連鎖銷售作為幌子的傳銷組織,2006年7月份,該傳銷組織整體搬至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城區(qū),在沙市經過近6年的發(fā)展,二人升到了A級,并發(fā)展了被告人王某2、盛某甲、肖某4、肖某5、肖某甲、徐某甲、張某乙、張某甲、殷某6等下線,被告人左某1、李某3的上線發(fā)展了被告人高某甲、馬某甲、張某丙等下線。2012年6月,被告人左某1、李某3、馬某甲等人商量后,該傳銷組織整體搬至荊門城區(qū)繼續(xù)發(fā)展,至2014年3月底已發(fā)展至數百人,在荊門城區(qū)有窩點45個,暫住的一般傳銷人員達300余人,涉及安徽、山東、甘肅、陜西、貴州、江蘇、江西、湖北、河南等省份。
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男士西裝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包括襯衣、領帶及領帶夾、公文包、錢包、手表、打火機、腰帶);女士化妝品八樣。這三樣產品可以任選兩樣為一份產品,每份產品機制約200元。每個加入的人員購買第一份產品的價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但從第二份開始不發(fā)給產品,每份產品的價格是3300元。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即所有人必須至少購買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資格。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直接升到C級。
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即A級(稱為高級業(yè)務員),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600份以上;B級(稱為業(yè)務經理),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65-599份;C級(稱為業(yè)務主任),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10-64份;D級(稱為業(yè)務組長),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3-9份;E級(稱為實習業(yè)務員),購買“產品”的份額是1-2份。A級是最高級別。A級成員一般均不在傳銷地,每月定期在異地召集大經理召開例會,集體決定傳銷組織的重大事項,并通過大經理操控管理自己的傳銷體系。
大經理是由傳銷組織的A級負責人挑選忠誠度較高、管理能力比較強的B級成員來擔任,負責傳銷體系具體管理。A級的下面就是B級成員,其他非大經理的B級成員分散住在各個傳銷窩點,協(xié)助大經理及各窩點的家長管理傳銷組織的一般成員,有的還參與對一般傳銷成員的培訓。
家長由大經理指定,一般在C級成員中挑選忠誠度較高、管理能力較強的人擔任。家長負責管理各窩點的日常生活,并向大經理匯報本窩點的增、減成員等各種重大情況及自己無法及時處理的事情,直接對大經理負責。
該傳銷組織有四種返利制度,即獎金制度。第一種為直接提成,誰親自銷售了一份產品,就直接提成多少。第二種為間接提成。第三種為銷售補助。第四種為效益分紅,此獎金只有業(yè)務經理和高級業(yè)務員才有。
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簡稱自律二十條,是傳銷人員自我監(jiān)督、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行為準則,稱為行業(yè)的“生命線”、也是行業(yè)的“保護傘”。其實只是增強神秘感,把一般傳銷人員與社會脫離并封閉起來,保護傳銷組織的高層級人員。
該傳銷組織對發(fā)展人員及給“新朋友”“培訓”(即洗腦)都有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首先以談戀愛、做生意等各種容易使人相信的理由,通過QQ聊天或打電話等方式將人騙到荊門來,然后將“新人”帶至一個條件比較好的“家”里,由這個家的家長給“新朋友”講解所謂的事業(yè)(即洗腦)?!靶屡笥选眮砗笠话愣际且惶鞊Q一個“老總”給他洗腦,讓他認可“銷售模式”,最終加入傳銷組織?!靶屡笥选北幌茨X成功、購買產品后,再讓他列出可能發(fā)展的人員名單,逐一有針對性地制定方案,騙人來、洗腦,欺騙其加入傳銷組織。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向大經理報告,由大經理或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存入A級成員左某1、李某3等人指定的賬戶。
每月初,A級成員在洛陽、西安、武漢等地召集大經理開會,A級成員李某3、左某1等人計算好應分配給各級成員的提成,將應返給B級及以下級別傳銷人員的提成轉賬給大經理,由大經理取現并用信封分裝后安排級別高的B級成員(一般為三人)將每個人的提成直接交給本人。同時,將A級成員應分資金轉賬至各A級成員的賬號。
被告人左某1、李某3、王某2、盛某甲、肖某4、肖某5、肖某甲、馬某甲是該傳銷組織的A級成員,策劃、決定傳銷組織的重大事務,管理并決定傳銷組織的資金分配,是該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被告人高某甲、殷某6、徐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張某甲、馬某乙是該傳銷組織的大經理,即B級成員,負責各自體系的日常管理,任命各窩點的家長,安排對一般傳銷人員的培訓洗腦,收取一般傳銷人員購買“產品”的錢并上交到A級成員指定的賬號,分發(fā)一般傳銷人員的返利提成等工作,在傳銷組織中起到了重要的組織管理作用。
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銀行轉賬回單及交易明細,業(yè)績明細表,下線購買產品編號記錄,月報購買產品明細模塊,身份信息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東寶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左某1、王某2、李某3、肖某4、盛某甲、徐某甲、張某甲、馬某甲、高某甲、張某丙、肖某5、殷某6、肖某甲、張某乙、馬某乙組織領導以推銷“香港佳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或者繳納一定費用取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左某1、王某2、李某3、肖某4、盛某甲、徐某甲、張某甲、馬某甲、高某甲、張某丙、肖某5、殷某6、肖某甲、張某乙、馬某乙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甲、張某丙、張某乙、馬某乙在傳銷活動中,發(fā)展人數不多,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歸案后如實交代,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左某1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判處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判處被告人李某3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判處被告人肖某4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判處被告人盛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判處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判處被告人肖某5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判處被告人殷某6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判處被告人肖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判處被告人馬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某丙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判處被告人馬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判處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對涉案贓款贓物均予以沒收。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左某1提出:原判部分事實不清,下線人數認定有誤,其行為不構成情節(jié)嚴重,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王某2提出0元;判處被告人張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原判認定發(fā)展的下線人數有誤,其不是組織者,不構成情節(jié)嚴重,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李某3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發(fā)展的下線人數認定有誤,李某3不是組織、領導者,亦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肖某4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發(fā)展的下線人數有誤,其沒有獲得贓款,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盛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1、原判認定發(fā)展的下線人數有誤。2、其剛從B級升到A級,沒有參與策劃、決定重大事物,亦沒有管理過資金分配。3、盛某甲具有積極退贓情節(jié),一審未認定。
上訴人徐某甲提出:其只是B級經理,無任何決策權,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張某甲提出:原判量刑過重,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應從輕處罰。
上訴人肖某5提出:其沒有強迫他人進行傳銷活動,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原判量刑過重,應從輕處罰。
上訴人殷某6及其辯護人提出:其只是B級經理,無任何決策權,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肖某甲提出:其剛從B級升到A級,無決策權,且發(fā)展下線人數少,原判量刑過重。
本院查明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上述事實有經一、二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胡某甲書面材料、筆記以及證言,證實2012年12月25日其被騙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加入該傳銷組織,先后發(fā)展三名下線。2014年2月份被該傳銷組織“老總”徐某甲任命為“家長職務”,負責管理荊門市中心客運站院內的一個傳銷窩點。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男士西裝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包括襯衣、領帶及領帶夾、公文包、錢包、手表、打火機、腰帶);女士化妝品八樣。這三樣產品可以任選兩樣為一份產品,每份產品價值約200元。每個加入的人員購買第一份產品的價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但從第二份開始不發(fā)給產品,每份產品的價格是3300元。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即所有人必須至少購買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資格。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直接升到C級。
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五個級別是:A級(稱為高級業(yè)務員),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600份以上;B級(稱為業(yè)務經理),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65-599份;C級(稱為業(yè)務主任),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10-64份;D級(稱為業(yè)務組長),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3-9份;E級(稱為實習經理),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1-2份。
三階是指三個晉升階段:第一階段是從實習業(yè)務員可以晉升為業(yè)務組長、再晉升到業(yè)務主任,或者一次性晉升到業(yè)務主任。第二階段是從業(yè)務主任晉升到業(yè)務經理。第三階段是從業(yè)務經理晉升到高級業(yè)務員。
該傳銷組織有四種返利制度,或稱為獎金制度。第一種叫直接提成,就是誰親自銷售了一份產品,誰就直接提成多少。具體數額不等:實習業(yè)務員銷售一份產品提成15%,就是570元;業(yè)務組長提成20%,760元;業(yè)務主任提成30%,1140元;業(yè)務經理提成42%,1596元;高級業(yè)務員提成52%,1976元。第二種叫間接提成。就是每銷售一份產品,實習業(yè)務員銷售一份產品提成15%(570元),最下面的業(yè)務組長提成5%(190元),最下面的業(yè)務主任提成10%(380元),最下面的業(yè)務經理提成12%(456元),高級業(yè)務員提成52%,高級業(yè)務員提成10%(380元)。第三種叫銷售補助。第四種叫效益分紅,這種獎金只有業(yè)務經理和高級業(yè)務員才有。
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簡稱自律二十條,傳銷組織宣傳它是傳銷人員自我監(jiān)督、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行為準則,宣傳是行業(yè)的“生命線”、也是行業(yè)的“保護傘”。其實只是增強所謂的神秘感,把一般傳銷人員與社會脫離并封閉起來,保護傳銷組織的高層級人員。
該傳銷組織對發(fā)展人員及給“新朋友”“培訓”(就是洗腦)的方式都是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要求按照一定的流程。首先是以談戀愛、做生意等各種容易使人相信的理由,通過聊QQ或者打電話等方式將人騙到荊門市。第二天將“新人”帶至一個條件比較好的“家”里,由這個家的家長開始給“新朋友”講解所謂的事業(yè)(就是洗腦)。“新朋友”來了以后一般都是一天換一個“老總”給他洗腦,讓他認可所謂的“銷售模式”,最終加入傳銷組織?!靶屡笥选北幌茨X成功、購買了產品后,再讓他列出可能發(fā)展的人員名單,逐一有針對性地制定方案,騙來、洗腦,周而復始。
該傳銷體系在荊門市級別最高的是徐某甲,上線有盛某甲等5人,徐某甲體系中下線有17個窩點,徐某甲和張某甲負責收錢和發(fā)錢,少數時候由徐某乙或者許洪振幫忙。張某丙體系中下線有27人,10多個窩點,張某乙體系中下線有10個人,至少7個窩點,殷某6體系中下線有7人。
2、證人趙某甲的筆記以及證言,證實2013年2月份其被胡某甲介紹到荊門市加入傳銷組織,并被組織成員洗腦前后發(fā)展其女朋友英某等9人購買傳銷產品參加傳銷活動,傳銷窩點有6個。其余內容與胡某甲證言一致。
3、證人英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1月18日被其男朋友趙某甲騙至荊門市,在盛某甲等5人的洗腦下加入傳銷活動,并發(fā)展其父親成為下線。該傳銷組織有五個層級:實習業(yè)務員、業(yè)務組長、業(yè)務主任、業(yè)務經理、高級業(yè)務員,級別晉升的條件實行的是份額累計,份額越多級別越高,級別越高提到的錢就越多。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男士西裝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女士化妝品八樣。徐某甲體系有6個窩點,張某甲有5個窩點,張某丙有4個窩點,張某乙有2個窩點,殷某6有2個窩點。
4、證人張某丁的書面關系圖、照片以及證言,證實2012年10月份其通過網上聊天被盛芹騙至荊門市,通過洗腦加入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在荊門市城區(qū)有近40個窩點,體系結構是:每一個體系都有一個負責人,稱為大經理,大經理下面是中級經理,中級經理下面是小經理,小經理下面是房間家長,房間家長下面是組長,組長下面是業(yè)務員。傳銷模式是:現金3800元購買一套傳銷產品取得進入該組織的資格,之后再發(fā)展下線,通過下線購買產品來達到個人提成以及晉升的目的。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五個級別是:A級(稱為高級業(yè)務員),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600份以上;B級(稱為業(yè)務經理),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65-599份;C級(稱為業(yè)務主任),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10-64份;D級(稱為業(yè)務組長),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3-9份;E級(稱為實習經理),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1-2份。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男士西裝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女士化妝品八樣。大經理級別是徐某甲、張某丙、殷某6、張某乙,其已知徐某甲的下線有23人,張某丙的下線有9人,殷某6的下線有3人。
5、證人任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2月份,其被劉某丙、韓某丙以找工作為借口騙至荊門市,通過該傳銷組織成員的洗腦,其與愛人劉愛容通過購買該傳銷產品,繳納3800元加入了該組織。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男士西裝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女士化妝品八樣。該結構一共有5級,認購1-2份是實習業(yè)務員,3-9份是組長級別,10-64份是主任級別,65-599是經理級別,600份以上就是高級業(yè)務員級別。其通過打電話和手機QQ聊天發(fā)展下線有4人,其所在的組織結構中有11名傳銷人員,大經理為張某乙、徐某甲、張某丙、殷某6,在荊門市城區(qū)有近40個窩點。
6、案件揭發(fā)、辦理經過以及抓獲經過,證實2014年3月29日下午14時30份,胡某甲、張某丁、任某某、趙某甲、英某等5人到荊門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稱:2012年至2013年期間,他們先后被朋友以不同方式騙至荊門市城區(qū)從事傳銷活動,近期得知該活動屬于違法行為后,主動脫離傳銷組織并報案,要求公安機關查處。接警后,根據報警人反映的情況開展調查,收集固定相關證據,次30日決定對“3.29”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立案偵查。在各省市公安機關配合下將李某3、肖某4、左某1、盛某甲、肖某5、王某2、肖某甲、馬某甲、高某甲、徐某甲、殷某6、張某乙、張某丙抓獲歸案。
7、被告人左某1書面結構圖以及供述,證實2006年4月,其經李忠軍介紹加入了湖南岳陽的連鎖傳銷組織,后因該地區(qū)公安打擊傳銷力度大,同年7月份組織集體遷移至湖北沙市城區(qū),其與愛人王麗萍發(fā)展下線3人,在沙市通過近6年的時間發(fā)展,升到了A2級,李忠軍升到了A3級別,王東興升到了A4級,因沙市的公安機關對傳銷活動的打擊比較嚴,2012年其與王建斌、李某3的合作體系將組織地點換至荊門市,將170余人傳銷人員安排在城區(qū)20個窩點居住。2011年初,其通過武漢市青山區(qū)的建設銀行開戶(卡號為6227002873210179645)每個月按照固定的時間及比例提成收錢。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這三樣產品可以任選兩樣為一份產品,每份產品價值約200元。每個加入的人員購買第一份產品的價格是3800元。組織的五個級別是:A級、B級、C級、D級、E級。該組織的獎金制度。第一種叫直接提成,第二種叫間接提成,第三種叫銷售補助,第四種叫效益分紅。發(fā)展下線主要通過購買產品后取得資格的業(yè)務員,以介紹工作和談朋友等名義,通過打電話和QQ聊天的方式騙親屬、朋友、同學及QQ里的陌生人,然后給新來的人上課洗腦,以此類推發(fā)展下線。2013年9月份以前,盛某甲將其體系中的下線人員申購產品的錢轉賬至毛愛榮所辦建行卡上,2013年9月份以后直接打到其愛人韓丹華的建行卡號上,其在參加傳銷期間共領到“工資”和提成有20萬元,其上線有李忠軍、王東興、劉文學,下線王某2、張憲吉、盛芹、徐某甲四大體系。
8、被告人王某2的書面結構體以及供述,證實2011年2月份被“肖蘭”以戀愛為由騙至湖北沙市加入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每個加入的人員購買第一份產品的價格是3800元。其組織入門制度就是最先花3800元購買一份產品,取得加入該組織的資格,實行五級三階,返利制度規(guī)定首先交3800元購買產品取得資格,再買1-10份就能獲得提成。其上線為左某1,發(fā)展了下線組織結構有50余人,其通過傳銷共獲利6萬元。李某3發(fā)展下線有10余人,王建斌發(fā)展下線有8人。
9、被告人盛某甲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供述,證實2010年初,其被二姐盛芹介紹到荊州沙市傳銷組織,加入了左某1的傳銷隊伍。其發(fā)展的下線有3人,之后發(fā)展的新人安排居住在6個窩點。其在傳銷期間共領到“工資”和提成約7萬元,用于平時生活開支。其余內容與胡某甲證言一致。
10、被告人徐某甲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供述,證實2013年上半年,其通過盛某甲介紹加入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每個人員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第一份產品取得加入傳銷組織的資格。每人最多可購買11份產品,從第二份開始不發(fā)給產品,每份產品的價格是3300元。其發(fā)展的經理有6人,下線3人,新人10余人,在傳銷期間一共獲利4萬余元,用于平時生活開銷。
11、被告人張某甲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供述,證實2011年10月份,其加入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2012年6月份之前在荊州沙市發(fā)展,因荊州公安機關打擊力度大,于2012年8月份搬至荊門市,該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其在傳銷期間一共獲利1萬余元,用于生活開銷,發(fā)展下線30余人。其具體的管理工作有:新人要交錢申購產品、接受安排負責收錢,幫助其他成員發(fā)放提成,給新人上課洗腦,按照上級的授意任命家長,調房。其在盛某甲的安排下管理5個窩點,徐某甲負責的體系與張某丙、張某乙、殷某6負責的體系是合作關系。
12、被告人李某3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供述,證實2005年7月,其被同學杜貴平介紹到湖南岳陽,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名義進行傳銷活動,因湖南岳陽公安機關打擊力度大,2012年6月該傳銷組織搬至荊州沙市發(fā)展,因荊州沙市公安機關打擊力度大,于2012年8月與合作的左某1、王建斌、肖明體系搬至荊門市。其體系中發(fā)展下線經理8個人,傳銷期間發(fā)展下線300余人,獲利30多萬元。
13、被告人肖某4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供述,證實2008年6月,其經表哥肖明介紹到荊州沙市加入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名義進行的傳銷活動,2012年8月與合作的左某1、王建斌、肖明體系搬至荊門市。四個體系從管理、思想溝通、新人歡迎儀式、各體系發(fā)展情況匯總、申購產品或補點上相互合作、相互往來。該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每個加入的人員必須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第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傳銷組織的資格。其從事傳銷活動共獲利十余萬元,發(fā)展下線200余人。
14、被告人肖某5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供述,證實2008年經其侄子肖明介紹至荊州沙市參加非法傳銷活動,2012年5月,因沙市公安機關對傳銷組織打擊力度大,將組織轉移到荊門市,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每個人必須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第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傳銷組織的資格,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傳銷組織宣傳它是傳銷人員自我監(jiān)督、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行為準則,是行業(yè)的“生命線”,也是行業(yè)的“保護傘”。其實只是增強神秘感,把一般傳銷人員與社會脫離并封閉起來,保護傳銷組織的高層級人員。其發(fā)展下線50余人,獲利約9萬元,用于平時生活開支。
15、被告人殷某6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供述,證實2011年3月初,其經陳金林介紹至荊州沙市,通過洗腦加入該傳銷組織,發(fā)展下線50人,共獲利6.8余萬元。關于傳銷組織和加入方式等內容與被告人肖某5供述一致。
16、被告人肖某甲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供述,證實2010年7月份被其堂弟肖某4以工作為借口騙至荊州沙市參與傳銷組織,因沙市公安打擊傳銷力度大,2012年5月傳銷組織搬至荊門市城區(qū)。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每個加入的人員購買第一份產品的價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但從第二份開始不發(fā)給產品,每份產品的價格是3300元。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即所有人必須至少購買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資格。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直接升到C級。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傳銷組織宣傳它是傳銷人員自我監(jiān)督、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行為準則,是行業(yè)的“生命線”、也是行業(yè)的“保護傘”。其主要負責管理下線張某乙、楊某戊,然后讓下線管理新人。其體系中主要成員有11人,殷某6的體系主要成員有3人,徐某甲的體系主要成員有4人,張某乙的體系主要成員4人,張某丙主要成員有3人。其在傳銷組織中發(fā)展下線30余人,共獲利6.4萬余元。
17、被告人張某乙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供述,證實2010年被其堂哥張從江以工地工作為由騙至荊州沙市,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連鎖銷售作為幌子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每月初A級成員在洛陽、西安、武漢等地召集大經理開會,A級成員李某3、左某1等人計算好應分配給每個人(各級成員)的提成,將應返給B級及以下級別傳銷人員的提成轉賬給大經理,由大經理取現并用信封分裝后,安排級別高的B級成員(一般為三人)將每個人的提成直接交給本人。同時,將A級成員應分資金轉賬至各A級成員的賬號。其發(fā)展下線有20余人,獲利2萬余元,用于平時生活開銷。
18、被告人馬某甲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供述,證實2009年12月中旬,被其高中同學羅瑞鵬以工作為由騙至荊州沙市,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連鎖銷售作為幌子的傳銷組織。2012年5月中旬其所在的傳銷團伙遷至荊門市。其在從事非法傳銷活動中獲利7.4萬余元,用于平時生活開銷。關于傳銷組織和加入方式等內容與被告人肖某甲供述一致。
19、被告人高某甲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供述,證實2011年9月,被其哥哥高棟以工作為由騙至荊州沙市,以3800元購買一套產品后加入傳銷組織。2013年5月其升到高級業(yè)務員達到A1級,按照傳銷組織規(guī)定參加組織內部每月一次的聚會,2014年3月其與馬某甲等人在洛陽參加傳銷會議時被抓獲。其上線是高棟等5人,下線發(fā)展50余人,獲利2.3萬元。關于傳銷組織和加入方式等內容與被告人馬某甲供述一致。
20、被告人張某丙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供述,證實2012年3月份,經羅瑞鵬介紹到荊州從事傳銷活動,同年5月傳銷組織搬至荊門市,隨后其在荊門市發(fā)展傳銷組織。該組織有4個體系,每一個體系負責人稱之為大經理,在組織中處于業(yè)務經理級別(B級);大經理下面是中級經理,也是業(yè)務經理級別(B級)。小經理下面是房間家長,家長下面是組長,組長下面是實習業(yè)務員。這四個體系在層級上沒有關系,但是平常因傳銷組織發(fā)展經常交流。其已達到B級是4個體系負責人之一,其他負責人分別是徐某甲、殷某6、張某乙。其發(fā)展下線2人,主要負責各自的日常管理,任命各窩點的家長,安排對一般傳銷人員的培訓洗腦,收取一般傳銷人員購買“產品”的錢并上交A成員指定的賬號,分發(fā)一般傳銷人員的返利提成等工作。該四人在傳銷組織中起到了重要的組織管理作用。其于2014年4月1日與徐某甲等三名負責人于河南洛陽召集的大經理會議途中抓獲。其在組織傳銷活動中獲利5萬元。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
21、被告人馬某乙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供述,證實2013年2月通過同學羅迪介紹至荊門市城區(qū)從事非法傳銷活動。在傳銷組織中達到業(yè)務經理(B級)的級別,主要負責新人申購產品時幫助收錢,給其他人發(fā)提成,給新人洗腦,按照大經理張某丙的指示任命房間家長,給傳銷組織的人調換房間。其在從事傳銷活動中共發(fā)展下線10余人,獲利約1萬元。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22、證人王某甲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證言,證實2008年其兒子肖某4被肖明騙至荊州從事傳銷活動,下半年肖某4又將肖某5騙至荊州從事傳銷活動,2009年2月其被肖某5以工作為由騙至荊州從事傳銷。2012年5月因沙市公安機關對傳銷組織打擊力度大,其與傳銷組織一同搬至荊門市城區(qū)繼續(xù)從事傳銷活動。其在傳銷組織的級別達到A級后,按照傳銷組織的規(guī)定離開荊門市回到安徽從事農業(yè)勞動。其在從事傳銷活動共獲利3萬余元,發(fā)展下線6人。
23、證人肖某乙的證言,證實2008年9月其被父親肖某5以考察項目為由騙至荊州從事傳銷活動,2009年9月升至B級經理,2012年下半年離開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
24、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1月,其被高中同學張新新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城區(qū)從事傳銷,其上線為張某甲,屬于徐某甲體系中的傳銷人員。其購買了11份產品,發(fā)展了2名下線,從中獲利304元。該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至少購買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資格,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直接升到C級。
25、證人趙某乙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其經同事張士華介紹至荊門市,被傳銷人員洗腦后從事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銷售產品有男士西裝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女士化妝品八樣。
26、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1月,其經女朋友李俊洪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加入傳銷組織,共獲利380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產品男士西裝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女士化妝品八樣。每套產品價值3800元。A級(即高級業(yè)務員)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600份以上;B級(即業(yè)務經理),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65-599份;C級(即業(yè)務主任),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10-64份;D級(即業(yè)務組長),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3-9份;E級(即實習經理),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1-2份。
27、證人陳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其經同事薛超萬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加入傳銷組織。其發(fā)展了一名下線,共獲利1140元。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男士西裝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女士化妝品八樣。
28、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6日,其被李俊洪以談戀愛為由騙至荊門市加入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男士西裝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女士化妝品八樣。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
29、證人趙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春節(jié)過后,其被姐姐趙越以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名義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其在傳銷組織中是業(yè)務主任的級別,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每個加入的人員購買第一份產品的價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
30、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5日,被王某辰騙至荊門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名義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其在組織的級別是E級實習業(yè)務員,發(fā)展1名下線。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31、證人鄒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初,其被文華騙至荊門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名義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32、證人程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日,其被王麗麗騙至荊門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名義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該傳銷組織制定了“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是傳銷人員自我監(jiān)督、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行為準則。
33、證人魏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底,其經趙某丙介紹至荊門市被洗腦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名義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每一份產品的價格是3800元。
34、證人鐘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8日,其被李小峰以工作為由介紹至荊門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名義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這三樣產品可以任選兩樣為一份產品,每個加入的人員購買第一份產品的價格是3800元。
35、證人韓某甲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證言,證實2014年3月上旬,其經張新新以工作為由介紹至荊門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名義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系徐某甲傳銷體系成員,屬于B級業(yè)務員,發(fā)展韓某乙等8人。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36、證人韓某乙的證言,證實2013年1月,其被哥哥韓某甲邀約至荊門市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名義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其發(fā)展了1名下線,系B級業(yè)務員,獲利6千余元。
37、證人韓某丙的書面復印材料、組織結構圖以及證言,證實2014年3月2日,其經王麗麗介紹邀約至荊門市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發(fā)展了1名下線,系C級業(yè)務員。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是傳銷人員自我監(jiān)督、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行為準則。
38、證人劉某丙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證言,證實2013年2月,被愛人韓某丙介紹至荊門市加入傳銷組織,是傳銷組織一個窩點的家長,主要負責日常生活、組織學習、上傳下達、做思想工作、定工作和接工作,是C級業(yè)務員。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即所有人必須至少購買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資格,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直接升到C級;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是傳銷人員自我監(jiān)督、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行為準則。
39、證人韓某丁的證言,證實20113年12月底,經侄子韓明星介紹至荊門市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40、證人李某丙的證言,證實2013年11月,其被傳銷人員以戀愛為由騙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其發(fā)展了李某丁一人下線,獲利7000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每個加入的人員購買第一份產品的價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但從第二份開始不發(fā)給產品,每份產品的價格是3300元。
41、證人李某丁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20日,其經弟弟李某丙的介紹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42、證人趙某丁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證言,證實2013年7月,其被陸一以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是傳銷組織業(yè)務主任C級別,發(fā)展一名下線。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43、證人杜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2日,經其女朋友趙某丁邀約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是傳銷組織實習業(yè)務員。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44、證人岳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月,其經韓明星邀約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以3800的價格購買了一份傳銷產品。
45、證人黃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其經韓瑞以談戀愛為由騙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在從事傳銷活動中獲利3千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
46、證人徐某乙的證言,證實2013年上半年,其被兒子以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該傳銷組織有四種返利制度。
47、證人李某戊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中旬,其經徐某乙以旅游為由邀約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在從事傳銷活動中發(fā)展2名下線,獲利7600元。該傳銷組織有4大體系,實行五級三階制。
48、證人馬某丙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其經李某戊以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有4大體系,實行五級三階制。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49、證人杜某乙的證言,證實2012年底,其經哥哥杜保俊介紹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在從事傳銷活動中獲利570元。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
50、證人杜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21日,其經堂哥杜寶生以旅游為由邀約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即所有人必須至少購買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資格,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直接升到C級。
51、證人李某己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底,其經男朋友杜寶生邀約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
52、證人韓某戊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中旬,其經杜寶寶以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系徐某甲傳銷體系成員,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即所有人必須至少購買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資格,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直接升到C級。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53、證人裴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6日,其經裴小雨介紹至荊門市,被洗腦后以3800的價格購買了傳銷產品一份,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
54、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月19日,其經李娟邀約至荊門市,被洗腦后以3800的價格購買了傳銷產品一份,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返利方式為實習業(yè)務員銷售一份產品提成15%。
55、證人孫某甲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以及證言,證實2013年下半年,其經同學孫紅艷以工作為由介紹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其從事傳銷活動期間獲利7600元,其所在體系的負責人是徐某甲,下線有21人。
56、證人童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1月中旬,其被韓紅以談戀愛為由騙至荊門市,被洗腦后以3800的價格購買了傳銷產品一份,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系實習業(yè)務員。
57、證人何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下旬,其被童徐瀅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其發(fā)展了1名下線。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即所有人必須至少購買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資格,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直接升到C級。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58、證人王某丙、周某某、孟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底其被高某乙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與高某乙等4人一同住在荊門市文化宮新世界網吧旁的出租屋內。
59、證人李某庚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其被沈小麗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參加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與王某丙等6人一同住在荊門市文化宮新世界網吧旁的出租屋內,其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60、證人高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經姐姐趙春蘭邀約至荊門市以幫忙找朋友為由,安排住在文化宮白云大道3號的出租屋內。
61、證人曹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其被許洪鎮(zhèn)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名義的傳銷組織,與周某某等5人住在東寶區(qū)白云大道文化宮旁的一居民樓7樓,是傳銷組織的實習業(yè)務員(E級)。
62、證人蘇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8月其被許洪珍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名義的傳銷組織,與周某某等5人住在東寶區(qū)白云大道文化宮旁的一居民樓7樓,是傳銷組織的實習業(yè)務員(E級),獲利500元。
63、證人黃某乙的證言,證實2012年3至4月其被孫啟龍、曾雪梅二人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從事非法傳銷活動,其為房間家長,管理與其同住在建設街一居民樓的王某丁等5人,其發(fā)展了10名下線,獲利16000元。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
64、證人王某丁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9日其被黃某乙以談戀愛為由騙至荊門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名義的傳銷組織,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65、證人李某辛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0日其與黃某乙等6人同住在非法傳銷窩點。
66、證人潘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6月10日其經胡春榮以談戀愛為由邀約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從事非法傳銷活動。
67、證人羅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7月其經薛雙林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自己繳納了36800元,發(fā)展了兩名下線,下線分別發(fā)展了4人,獲利32886元,花去后剩余4000余元。該傳銷組織有四大體系,實行五級三階制,將近40個窩點,其直接上線是張憲吉,張憲吉的上線是王某2;每一個體系都有一個負責人,稱為大經理,管理制度“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68、證人李某壬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其經杜子涵以工作為由介紹至荊門市從事非法傳銷活動,是其中一個傳銷窩點的家長。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方式是必須至少購買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資格,購買1-10份可以提成,發(fā)展下線購買產品達到65份就可以升為經理級別,經理發(fā)展的下線購買產品達到600份就可以升為高級業(yè)務員。
69、證人李某癸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8日其被網友曾雪梅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與馬某丙等7人住在荊門市土門巷一居民樓802室,通過曾雪梅購買了價值3800元的傳銷產品。
70、證人湯某某的證言,證實其2013年10月1日,經韓杰介紹至荊門市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即所有人必須至少購買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資格,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直接升到C級,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71、證人唐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月,其經李某壬邀約至荊門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名義的傳銷組織,系徐某甲體系成員,共獲利7600元。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72、證人杜某丁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其經羅某某介紹工作邀約至荊門市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
73、證人曲本裕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24日,其經馬某丙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從事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非法傳銷組織,與韓某甲等7人住在荊門市土門巷小區(qū)一居民樓8樓802室。
74、證人劉某丁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其經盛芹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與李某丙等5人住在荊門市統(tǒng)計局調查大隊院內,從事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非法傳銷組織,其在盛芹的幫助下發(fā)展了兩名下線,成為該傳銷體系的B級業(yè)務經理,共獲利1900元。盛某甲在傳銷組織中屬于A級高級業(yè)務員,徐某甲屬于B級業(yè)務經理,盛芹屬于A級高級業(yè)務員,張迎春是B級業(yè)務經理。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75、證人孔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1月底,其經外號“胖子”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從事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名義的非法傳銷組織,其上線為劉某丁。
76、證人孔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5日,其經石海亮邀約至荊門市東寶區(qū)金象小區(qū)南區(qū)12棟二單元4樓的傳銷窩點居住,于2014年4月1日被荊門市公安局逮捕。
77、證人李某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日其經李成光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從事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非法傳銷組織,住在位于荊門市東寶區(qū)土門巷一傳銷窩點中,該窩點“家長”是劉某丙,其共獲利570元。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78、證人丁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份其經李某子以談戀愛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土門巷一居民樓的傳銷窩點,該窩點家長是劉某丙。
79、證人龍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6日其經李某子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東寶區(qū)金象小區(qū)一傳銷窩點中,與李某甲等8人一同居住,該窩點負責人是李某甲。
80、證人李某寅證言,證實2013年12月其經網上認識的孔某乙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傳銷產品后,成為孔某乙的下線,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名義的非法傳銷活動,共獲利7600元。住在位于荊門市東寶區(qū)象山一路統(tǒng)計局調查大隊院內一棟4樓的傳銷窩點中,該窩點負責人是劉某丁。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81、證人費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份其經孔某甲邀約至荊門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名義的非法傳銷活動,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土門巷一傳銷窩點中,該窩點負責人是劉某丙。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四種返利制度。
82、證人殷某甲的證言,證實2012年4月30日其被殷某6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湖北省沙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名義的非法傳銷活動,2013年6月份該傳銷組織搬至荊門市,在傳銷組織中任B級業(yè)務經理,上線是殷某6,發(fā)展下線有陸郭等7人,共獲利25180元。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83、證人韓某己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其被殷某甲以談戀愛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萬里客運站后一傳銷窩點中,與同住的李某巳等7人一同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名義的非法傳銷活動,該窩點負責人是李某巳。殷某甲是該傳銷體系的業(yè)務經理,李某巳是該傳銷體系的業(yè)務主任,上線是殷某甲,發(fā)展李某卯等1人發(fā)展為下線,共獲利7600元。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存入。
84、證人楊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1月15日其經殷某甲以談戀愛為由騙至荊門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名義的非法傳銷活動,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即所有人必須至少購買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資格,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直接升到C級。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85、證人李某卯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4日其經韓某己以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名義的非法傳銷活動,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即所有人必須至少購買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資格。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直接升到C級。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86、證人王某戊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4日其經楊玉會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中心汽車站旁一傳銷窩點,與梁某某等5人一同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名義的非法傳銷活動,在此期間發(fā)展了張小鳳一名下線,共獲利13601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即所有人必須至少購買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資格。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直接升到C級。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87、證人張某戊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初其經李傳盛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掇刀區(qū)盛大建材市場院內一傳銷窩點,與李傳盛等5人一同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名義的非法傳銷活動。
88、證人潘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初其經網絡好友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掇刀區(qū)盛大建材市場院內一傳銷窩點,該窩點的家長是吳某丙,一同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名義的非法傳銷活動,上線是劉霞,在從事傳銷活動中發(fā)展下線尹鳳娟一人,共獲利7600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即所有人必須至少購買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資格。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直接升到C級。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89、證人李某辰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3日其被張然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掇刀區(qū)盛大建材市場院內一傳銷窩點,該窩點家長是吳某丙。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
90、證人吳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份其經李某申邀約至荊門市,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名義的非法傳銷活動,上線是李某申,為殷某6傳銷體系人員。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91、證人孫某乙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份其經孫為好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東寶區(qū)團結社區(qū)南臺路2號電機廠家屬區(qū)2號樓一單元5樓501室的傳銷窩點,該窩點的負責人是胡某乙,與胡某乙等5人一同從事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名義的非法傳銷活動,其上線為孫為好,為殷某6體系中的業(yè)務組長,直接發(fā)展一名下線,共獲利7600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
92、證人孫某丙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24日其被孫某乙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
93、證人楊某乙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24日其經韓銀良以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東寶區(qū)團結社區(qū)南臺路2號電機廠家屬區(qū)2號樓一單元5樓的傳銷窩點,是該傳銷體系的C級業(yè)務主任。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
94、證人吳某乙德證言,證實2013年5月其經許芳電話邀約至湖北省沙市,其屬于殷某6傳銷體系,在傳銷期間發(fā)展了2名直接下線。2013年6傳銷組織搬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水產路“小貝殼”賓館后一傳銷窩點,任該窩點的家長,與住的韓賈彬等5人一同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有四大體系,負責人分別是張某乙、徐某甲、張某丙及殷某6。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
95、證人吳某丙的證言,證實2013年6月其經吳某乙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租住在荊門市月亮湖路盛大院內三樓一傳銷窩點,與同住的李某午從事非法傳銷活動,其為殷某6體系成員,直接上級是吳某乙,發(fā)展了兩名傳銷人員,被捕前是B級經理,共獲利7600余元。該傳銷組織有四大體系,負責人分別是張某乙、徐某甲、張某丙及殷某6。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
96、證人胡某乙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其經王皓皓介紹至荊門市,從事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名義的傳銷活動,發(fā)展直接下線3人,是殷某6體系的C級業(yè)務主任。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該傳銷組織對發(fā)展人員及給“新朋友”“培訓”(就是洗腦)的方式都是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首先是以談戀愛、做生意等各種容易使人相信的理由、通過聊QQ或者打電話等方式將人騙到荊門市來,第二天將“新人”帶至一個條件比較好的“家”里,由家長給“新朋友”講解所謂的事業(yè)(就是洗腦),一般是一天換一個“老總”來洗腦,讓他認可所謂的“銷售模式”,最終加入傳銷組織?!靶屡笥选北幌茨X成功、購買了產品后,再讓他列出可能發(fā)展的人員名單,逐一有針對性地制定方案,騙來、洗腦,周而復始。
97、證人魏某乙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24日其經魏建強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南臺路2號路501室的傳銷窩點,與胡某乙等5人一同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該窩點家長是閆某某。
98、證人劉某戊的證言,證實2013年4月22日其經聶琴邀約至荊門市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被洗腦后發(fā)展成為下線,安排住在中天街麥當勞附近一傳銷窩點,該窩點家長是劉保川,是殷某6體系的C級業(yè)務主任,在傳銷期間直接發(fā)展了三個下線。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對發(fā)展人員及給“新朋友”“培訓”(就是洗腦)的方式都是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99、證人劉某己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其被李浩強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煙草公司家屬區(qū)2棟8樓一傳銷窩點,該窩點負責人是劉某壬,其與王某卯等8人一同從事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活動。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100、證人李某巳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2日其被魏中響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住在位于荊門市萬里客運站后一傳銷窩點,與殷某甲等7人一同從事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活動,共獲利10000元,發(fā)展了兩名直接下線。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殷某甲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101、證人劉某庚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其被網絡好友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白云大道讀書臺21號4樓的傳銷窩點,2月20日被傳銷人員洗腦,購買一份“產品”取得加入資格后,參加了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活動,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102、證人盛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月28其被一名姓吳的男子以務工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白云大道萬里客運站讀書臺南10號的傳銷窩點,與同住的7人從事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活動。
103、證人魏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5日其被劉某戊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北門菜場附近的一傳銷窩點,被洗腦購買一份“產品”取得加入資格后,參加了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活動,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實行五級三階制。
104、證人劉某辛的證言,證實2013年6月其被劉某戊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白云橋一居民樓7樓的傳銷窩點,被發(fā)展為傳銷下線,后成為該窩點的負責人,上線是劉某戊,發(fā)展了一名直接下線,共獲利950元。該傳銷組織有4個體系,每一個體系都有一個負責人,其是殷某6體系成員。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
105、證人李某午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其被李傳巧邀約至荊門市試圖發(fā)展為下線未果,2013年端午節(jié)其又至荊門市加入了非法傳銷組織,直到2013年12月離開荊門市回到安徽省淮南市,2014年2月28日回到荊門市與李傳巧等5人同住在位于荊門市盛大市場院內一傳銷窩點,繼續(xù)從事傳銷活動,成為該窩點的負責人。共發(fā)展了三名下線,是C級業(yè)務主任,獲利2240元。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
106、證人胡某丙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中旬其被吳某丙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水產路新天地網吧后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繳納3800元取得了加入資格,從事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非法傳銷組織。其為殷某6傳銷體系人員,在從事傳銷活動期間發(fā)展兩名直接下線,共獲利1120元。該傳銷組織的傳銷方式同前述。
107、證人梁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6月中旬其被胡戰(zhàn)傳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金寧小區(qū)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后取得資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每個加入的人員購買第一份產品的價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但從第二份開始不發(fā)給產品,每份產品的價格是3300元。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兩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108、證人劉某壬的證言,證實2013年4月其經胡戰(zhàn)傳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民政局旁煙草家屬區(qū)的傳銷窩點,為該窩點的負責人,與同住的劉某己8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共獲利570元。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09、證人劉某癸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其被劉某壬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住在位于荊門市長寧大道39號院子內一傳銷窩點,與同住的7人一起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女士化妝品八樣,每個加入的人員購買第一份產品的價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但從第二份開始不發(fā)給產品,每份產品的價格是3300元。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110、證人閆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上旬其被胡慶財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南臺路2號電機廠2號樓一傳銷窩點,被胡慶財發(fā)展為下線成為該窩點負責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其在從事傳銷活動期間,發(fā)展直接下線2人,間接下線6人,共獲利36800元。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11、證人王某己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份其被王寶元邀約至荊門市,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
112、證人苗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被李偉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中天街一傳銷窩點,該窩點負責人是劉某辛,被洗腦后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
113、證人朱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30日其被劉某戊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中天街一傳銷窩點,與魏某丙等傳銷人員同住。
114、證人高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初其在荊門市找工作期間被一男子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水產路一傳銷窩點,后被安排住在荊門市盛大建材院內一傳銷窩點。
115、證人吳某丁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31日其被胡某丙帶至荊門市一傳銷窩點,同住有吳某乙等5人傳銷人員。
116、證人王某庚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0日其在荊門市找工作期間看到街邊張貼的廣告,與劉某戊等5名傳銷人員合住在荊門市中天麥當勞旁一傳銷窩點。
117、證人韓某庚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30日其為了給在網絡上談戀愛的女朋友吳某乙慶生日來至荊門市,被吳某乙安排其住在位于荊門市的一傳銷窩點。
118、證人李某未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9日其經吳某乙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水產路小貝殼賓館后一傳銷窩點,在居住期間懷疑該窩點人員從事傳銷活動。
119、證人李某申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9日其與李某未一同來至荊門市,被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水產路小貝殼賓館后一傳銷窩點,與吳某乙等5名傳銷人員同住。
120、證人高某丁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底其被王美麗騙至荊門市,被一男子安排住在荊門市一傳銷窩點。
121、證人解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其被張艷瑤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東寶區(qū)竹園街竹園超市4樓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與同住的王某辛等6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其購買了11份產品,是傳銷組織C級業(yè)務主任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1人,共獲利7600元。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122、證人董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其經馬永琴以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白云大道白云橋望月路一傳銷窩點,被發(fā)展為下線繳納3800元獲得資格后,與同住的白某甲等5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該窩點負責人是范某某,有5名直接下線,為B級業(yè)務經理。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
123、證人吳某戊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其被閆紅軍以接工程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交警大隊老家屬區(qū)一傳銷窩點,為該窩點的負責人,與金小城等4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發(fā)展了一名直接下線,共獲利1100元,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
124、證人孫某丁的證言,證實2013年11月其經吳某戊介紹加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后離開荊門市,2014年2月1日回到荊門市被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東寶區(qū)交警大隊老家屬樓一傳銷窩點,與吳某戊等5人一同從事傳銷活動,該窩點的負責人是吳某戊,其發(fā)展了一名下線,共獲利7600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
125、證人孫某戊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其至荊門市被其父孫某丁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交警大隊老家屬區(qū)一傳銷窩點,被發(fā)展為下線加入“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該窩點負責人是吳某戊。該傳銷組織有四大體系,每一個體系都有一名負責人。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
126、證人沈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6日其被張艷瑤以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竹園街竹園超市4樓一傳銷窩點,在洗腦后與同住的解某某登6人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名義的傳銷組織,該窩點的負責人是王某辛。在從事傳銷活動期間發(fā)展了一名下線,共獲得13000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
127、證人楊某丁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3日其被何文怡以談戀愛為由騙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建設街一傳銷窩點,與同住的雷某某等6人從事非法傳銷組織,該窩點負責人是雷某某,發(fā)展了兩名直接下線。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
128、證人王某辛的證言,證實2013年4月其被沈為偉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竹園超市一傳銷窩點,自愿加入了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是該窩點的負責人,發(fā)展了一名直接下線,共獲利570元,在傳銷組織中是D級業(yè)務組長。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男士西裝一套;女士化妝品八樣。這三樣產品可以任選兩樣為一份產品,每個加入的人員購買第一份產品的價格是3800元。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129、證人張某己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底其經王某辛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竹園街竹園超市一傳銷窩點,王某辛為該窩點的負責人,其花3800元購買了一份產品,取得資格后參加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
130、證人崔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月月初其經黃夢會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東寶區(qū)竹園街竹園超市一傳銷窩點,與王某辛等6人一同學習傳銷理念。
131、證人盧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其被王倩邀約至荊門市后回到河北省保定市的老家,半年后再次來至荊門市,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竹園街竹園超市一傳銷窩點,與王某辛等6人一同學習傳銷理念。
132、證人謝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其被錢勇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象山一路統(tǒng)計局調查大隊院內一傳銷窩點,被發(fā)展為下線與何某乙等6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何某乙為該窩點的負責人。發(fā)展了一名直接下線,共獲利4750元。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若有人購買產品,家長或住在該窩點的B級成員報告給大經理,由大經理或者其指派的人到該窩點讓購買人填寫《申購單》并收取現金。
133、證人雷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其荊門市找工作,與白某乙等6人一同租住在荊門市建設街一傳銷窩點。
134、證人劉某子的證言,證實2013年11月其被周益平以介紹生意為借口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東寶區(qū)金蝦社區(qū)殘疾人協(xié)會居民樓的一傳銷窩點,與李某酉等6名傳銷人員同住,該窩點負責人是楊某戊。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
135、證人楊某戊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其經張某乙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金蝦路金蝦小學旁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產品”取得資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發(fā)展了一名下線和兩名張某乙讓其代管的下線,共獲利4萬元,是B級業(yè)務主任。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136、證人范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15日其被網友常金弟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東寶區(qū)白云樓社區(qū)望月路旁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產品”取得資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于2014年3月1日其升為業(yè)務經理,其發(fā)展了王凡清等6名直接下線。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
137、證人李某酉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其被范某某以做生意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金蝦路金蝦小學旁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以36800元的價格購買十一份“產品”取得了資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在傳銷組織中是E級實習業(yè)務員,共獲利約7600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
138、證人徐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1月其被楊某戊以做生意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東寶區(qū)金蝦社區(qū)殘疾人協(xié)會一傳銷窩點,楊某戊為該窩點的負責人,在洗腦后自愿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在傳銷組織中是E級實習業(yè)務員。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139、證人張某庚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5日其被網友李某酉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東寶區(qū)金蝦社區(qū)殘疾人協(xié)會一傳銷窩點,楊某戊為該窩點負責人,李某酉對其洗腦想讓其成為下線。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每個加入的人員購買第一份產品的價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但從第二份開始不發(fā)給產品,每份產品的價格是3300元。
140、證人黎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8月其經其老婆范某某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象山一路調查大院一傳銷窩點,與何某乙等6人一同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何某乙為該窩點負責人。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
141、證人蔡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1月其被張峰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東寶區(qū)金蝦社區(qū)殘疾人協(xié)會一傳銷窩點,該窩點負責人是楊某戊。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
142、證人蔡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25日其被網友蔡明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象山一路調查大院一傳銷窩點,何某乙為該窩點負責人,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產品”取得實習業(yè)務員資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實行晉升制度:A級(稱為高級業(yè)務員)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600份以上;B級(稱為業(yè)務經理)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65-599份;C級(稱為業(yè)務主任)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10-64份;D級(稱為業(yè)務組長)要求本人及下線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3-9份;E級(稱為實習經理)購買“產品”的份額達到1-2份。
143、證人程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0日其被網友楊某戊以合伙做生意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金蝦社區(qū)殘疾人協(xié)會一傳銷窩點,楊某戊為該窩點負責人。被洗腦發(fā)展為下線。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144、證人郭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2月其被肖某甲邀約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加入非法傳銷組織,在從事傳銷活動期間共發(fā)展三名直接下線成為業(yè)務主任,共獲利26062元。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145、證人何某乙的證言,證實2013年1月其被肖偉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象山一路調查大院一傳銷窩點,蘇良峰后安排其為該窩點負責人。在從事傳銷期間共發(fā)展了三名直接下線。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
146、證人劉某寅的證言,證實2013年2月其經何某乙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象山一路統(tǒng)計局調查大院家屬區(qū)一傳銷窩點,被肖偉等傳銷人員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在從事傳銷期間共發(fā)展了三名直接下線,共獲利1710元。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147、證人李某戌的證言,證實2013年8月其經蘇良峰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象山一路統(tǒng)計局調查大院家屬區(qū)一傳銷窩點,被蘇良峰等傳銷人員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產品”取得實習業(yè)務員資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在從事傳銷期間共發(fā)展了兩名直接下線,共獲利19904元。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148、證人王某壬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8日其經李某戌以談戀愛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象山一路統(tǒng)計局調查大院家屬區(qū)一傳銷窩點。
149、證人劉某卯的傳銷任務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4年1月其經劉某寅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白云大道白云橋望月路旁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產品”取得實習業(yè)務員資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發(fā)展了一名下線,共獲利570元。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50、證人陶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其被何鵬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建設街一傳銷窩點,與同住的白友松等6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發(fā)展了一名下線,共獲利570元。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151、證人白某甲的傳銷任務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經劉某卯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白云大道白云橋望月路旁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產品”取得實習業(yè)務員資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
152、證人田某某地證言,證實2014年3月26日其經白某甲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白云大道白云橋望月路旁一傳銷窩點,同住的白某甲5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
153、證人吳某戊的證言,證實2014年1月其經網友何某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白云大道白云橋望月路旁一傳銷窩點,同住的劉某卯5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
154、證人白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初其經白自翠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城區(qū)遇見郭某某,被郭某某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白云大道白云橋望月路旁一傳銷窩點,同住的楊某丁4人被郭某某等傳銷人員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產品”取得實習業(yè)務員資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同年3月初,其被郭某某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中心客運站附近一傳銷窩點。該傳銷組織有四個傳銷體系,每一個體系都有一個負責人,成為大經理。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55、證人嚴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30日其經網友白某乙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其同住的白友松等6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
156、證人楊某己的證言,證實2011年1月28日其被趙敏邀約至湖北荊州市沙市區(qū),被趙敏洗腦后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2012年5月與傳銷組織搬至荊門市,張艷龍安排住在荊門市土門巷一傳銷窩點中曹瑩為該窩點的負責人,為該傳銷組織B級業(yè)務經理,發(fā)展了兩名下線,共獲利2850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
157、證人殷某乙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3年6月其被呂元樂邀約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與張某辛等5人住在位于金寧小區(qū)的傳銷窩點,為該窩點的負責人,為D級組長級別,發(fā)展了兩名下線,共獲利570元。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58、證人趙某戊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3年11月其被殷某乙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被殷某乙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取得資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旗號的傳銷組織,發(fā)展了兩名下線。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59、證人何某丙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其被趙某戊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金寧小區(qū)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
160、證人張某辛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9日其被趙某戊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金寧小區(qū)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61、證人賈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其被趙某戊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土門巷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取得資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
162、證人李某亥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5日其被網友楊某己為談戀愛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土門巷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取得資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該窩點家長是曹瑩。
163、證人王某癸的傳銷組織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3年6月其被李冬志、王怡琪邀約至荊門市,被洗腦后以40000元的價格購買傳銷產品取得資格,與同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煙草公司家屬區(qū)傳銷窩點的張某辛等5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該窩點負責人是殷某乙。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64、證人王某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3日其在荊門市城區(qū)找工作,租住在位于荊門市東寶區(qū)金寧小區(qū)一傳銷窩點。
165、證人高某戊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其被班國參邀約至荊門市,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取得資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在從事傳銷活動期間發(fā)展三個下線。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
166、證人張某壬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31日其被王某癸以幫忙照料生意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位于荊門市新一佳一傳銷窩點,與同住的張某壬等5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該窩點負責人是李甲子,在從事傳銷活動期間共獲利一萬余元。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67、證人梁某乙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證言,證實2013年5月上旬其被梁剛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與許某甲等6人住在荊門市文化宮附近一傳銷窩點,史某某為該窩點的負責人。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
168、證人史某某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3年8月其被梁某乙介紹至荊門市,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與王良強等6人住在荊門市文化宮老街坊小區(qū)一傳銷窩點,為該窩點的負責人,發(fā)展其女朋友陳某乙為下線,是該傳銷體系的C級業(yè)務主任,共獲利500元。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
169、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月初其男朋友史某某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文化宮老街坊小區(qū)一傳銷窩點,與史某某等6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
170、證人王某寅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2年2月初其被尉利電話邀約至荊門市,被尉利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在從事傳銷活動期間共發(fā)展三名直接下線,100余名間接下線。該傳銷組織有四種返利制度。
171、證人劉某辰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3年5月底其被王某寅邀約至荊門市,被王某寅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與王某寅等6人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白云大道讀書臺一傳銷窩點,王某寅為該窩點的負責人。在從事傳銷活動期間共發(fā)展一名直接下線。
172、證人柏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8日其被劉繼燕電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白云大道讀書臺一傳銷窩點。
173、證人王某卯的證言,證實2013年8月其被尉利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被尉利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在從事傳銷活動期間共獲利570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
174、證人劉某巳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3年10月底其經薛藍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被薛藍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住在荊門市長寧大道金寧小區(qū)一傳銷窩點,該窩點負責人是黨某某。在從事傳銷活動期間發(fā)展兩名下線,共獲利4000余元。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75、證人劉某午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2年7月底其被劉某巳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白云大道讀書臺的一傳銷窩點,與同住的王某寅等6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發(fā)展了兩名下線,共獲利6000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
176、證人郭某乙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3年10月其被劉某午以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白云大道讀書臺的一傳銷窩點,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王某寅為該窩點負責人,發(fā)展了三人為直接下線。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
177、證人杜某戊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28日其被郭某乙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
178、證人戈某某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3年3月其被劉某午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被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萬里客運站讀書臺一傳銷窩點,該窩點家長是董某乙,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發(fā)展了一名下線,為該傳銷體系業(yè)務主任,共獲利1140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179、證人黨某某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3年10月其被李二路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金寧小區(qū)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為該窩點的負責人,發(fā)展了3名直接下線,共獲利約6000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
180、證人董某乙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3年9月8日其經劉星電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白云大道讀書臺一傳銷窩點,王某寅為該窩點負責人,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發(fā)展了6名直接下線,共獲利3000余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
181、證人王某辰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3年10月其經一王姓男子以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租住在荊門市長寧大道39號一傳銷窩點,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黨某某為該窩點負責人。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
182、證人王某巳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2年3月中旬其被尉利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白云大道讀書臺一傳銷窩點,王某寅為該窩點負責人,被尉利洗腦后以40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在從事傳銷活動期間共發(fā)展六名直接下線。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
183、證人劉某未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其經網友“鐵?!币怨ぷ鳛橛裳s至荊門市,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白云大道讀書臺一傳銷窩點,與同住的王某寅等6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
184、證人李甲子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初其經人介紹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
185、證人刑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其經網友李甲子以談戀愛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新一佳的一傳銷窩點,與李甲午等5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李甲午為該窩點負責人。
186、證人李甲寅的證言,證實2014年年初其經網友周文瑞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中天街一傳銷窩點,與柴某某等6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87、證人李甲辰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3年12月10日其經李甲寅以生意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北門菜場家屬樓一傳銷窩點,為該窩點負責人。該傳銷組織有四個傳銷體系,每一個體系都有一名負責人。發(fā)展了兩名下線,為該傳銷體系C級業(yè)務主任,共獲利6100元。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該傳銷組織有四種返利制度。
188、證人張某癸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18日其經周文瑞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打著“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旗號,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89、證人王某午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其經曹正興以投資為由邀約至荊門市,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90、證人刑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0日其經張某癸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北門菜場家屬樓的一傳銷窩點,與同住的李甲辰等5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共獲利7600元。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91、證人王某未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3日其被刑某乙以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
192、證人柴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日其被網友周文瑞以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中天街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93、證人張某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6日其被楊某庚以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
194、證人張某寅的證人,證實2014年年初其被馮凱雨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中天街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連鎖銷售的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實行五級三階制。
195、證人裴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8日其被張某寅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中天街一傳銷窩點,試圖洗腦成為“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成員。
196、證人呂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7日其被網友周文瑞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中天街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成為“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成員。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197、證人李甲午的傳銷組織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4年3月5日其被吳永杰以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金象小區(qū)一傳銷窩點,與同住的李甲子等6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發(fā)展了兩名下線,為該窩點負責人。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198、證人曹某乙的證言,證實2013年6月其經李甲午邀約至荊門市,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的傳銷組織,為該傳銷體系的業(yè)務組長。其發(fā)展了兩名下線,共獲利1140元。
199、證人陸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經網友白雪以工作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塔影路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為該窩點負責人,該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實行五級三階制。
200、證人陶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月其經網友白雪以工作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塔影路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
201、證人許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1日其經曹立軍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文化宮一傳銷窩點,曹立軍為該窩點傳銷負責人,同住的楊某庚等傳銷人員試圖對其洗腦成為該傳銷組織成員。
202、證人楊某庚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其被夏花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與同住的陳某乙等6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
203、證人王某申的證言,證實2013年11月底其被陸某某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文化宮老街坊一傳銷窩點,史某某為該傳銷窩點負責人,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稱為“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
204、證人曹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5日其被王某申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竹園街竹園超市一傳銷窩點,該傳銷組織成員試圖對其洗腦成為“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的一員,該傳銷組織每個加入的人員購買第一份產品的價格是3800元,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205、證人宋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5日其至荊門市看望其女朋友陶某乙,陶某乙試圖讓其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
206、證人王某酉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其被張富國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文峰中學附近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以7100元的價格購買傳銷“產品”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入門制度,即所有人必須至少購買一份“產品”才能取得加入資格,每人最多可以購買11份“產品”直接升到C級。
207、證人劉某申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初其被白雪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文峰中學附近一傳銷窩點,白雪等傳銷人員試圖對其洗腦成為“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的一員。
208、證人龍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被王艷琴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文化宮附近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
209、證人許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9日其被王彥琪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文化宮附近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龍某乙為該傳銷窩點負責人。
210、證人董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被馬力強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文化宮附近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龍某乙為該傳銷窩點負責人。
211、證人蘇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被王彥琪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文化宮附近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
212、證人張某寅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與吳某庚被吳亭龍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文化宮附近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
213、證人景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被楊寶明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文化宮附近一傳銷窩點,與同住的董某丙等7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
214、證人吳某庚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與張某寅被一吳姓男子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文化宮附近一傳銷窩點,龍某乙為該傳銷窩點負責人。
215、證人劉某酉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其被胡國新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文化宮附近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龍某乙為該傳銷窩點負責人。
216、證人王某戌的傳銷組織人物關系圖及證言,證實2014年2月其被王海青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北門菜場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其發(fā)展了兩名下線,為該窩點的負責人。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217、證人李甲申的證言,證實2014年1月其被李健以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北門菜場附近一傳銷窩點,王海青為該窩點負責人,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
218、證人施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21日其被王某戌邀約至荊門,安排住在荊門市東寶區(qū)北門菜場附近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王海青為該窩點負責人。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
219、證人張某卯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5日其被王某癸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被傳銷人員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劉某壬為該窩點負責人。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220、證人李甲戌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其與高紅梅經高某丙電話邀約至荊門市,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221、證人劉某戌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被張霞邀約至荊門,安排住在荊門市民政局煙草家屬樓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222、證人唐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被董俊康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安排住在荊門市民政局煙草家屬樓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實行五級三階制。
223、證人劉某亥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29日其被王某庚以拍戲為由騙至荊門市,安排住在荊門市民政局煙草家屬樓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該傳銷組織培訓洗腦和傳銷模式同前述。
224、證人石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2日其被郭某丙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安排住在荊門市萬里客運站附近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225、證人肖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其被肖艷民以介紹工作為由邀約至荊門,安排住在荊門市土門巷一傳銷窩點,被洗腦后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份傳銷產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226、證人郭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21日其被楊剛騙至荊門,安排住在荊門市土門巷一傳銷窩點,傳銷人員試圖對其洗腦成為“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的一員。
227、證人郭某丁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被郭靖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被洗腦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安排住在住在荊門市金象小區(qū)一傳銷窩點。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
228、證人廖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26日其被廖永電話邀約至荊門,安排住在荊門市金寧小區(qū)一傳銷窩點,與殷某乙等4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殷某乙為該窩點負責人。
229、證人王某戌的證言,證實2013年11月其被羅婷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荊門,安排住在荊門市土門巷一傳銷窩點,與曹某乙等5人從事“香港佳源國際貿易公司”傳銷組織,其發(fā)展了一名下線,共獲利7600元。銷售的產品有三套,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階制,該傳銷組織有比較嚴密的管理制度。
230、荊門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筆錄,證實左某1租住的荊門市知識產權局院內家屬樓傳銷窩點房間中有《申購單》、《自選組合裝》及相關傳銷學習材料。
231、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一汽金杯汽車簽購單,證實盛某甲以卡號尾數為6685購買一汽金杯汽車。
232、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扣押清單及盛某甲退還非法所得的情況說明,證實上訴人盛某甲積極主動退還非法所得3.2萬元人民幣。
233、上訴人徐某甲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轉款回單5張、業(yè)績明細單、份額統(tǒng)計單、申購單,證實傳銷產品銷售情況。
234、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搜查筆錄,證實徐某甲租住的荊門市留河灣皮膚病醫(yī)院附近傳銷窩點房間中有傳銷選購單、傳銷學習筆記本、銀行賬號筆記本、租房協(xié)議、已填產品申購單、產品編號登記本等相關傳銷資料。
235、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搜查筆錄,證實李某3住處有筆記本、產品組合裝、產品訂購單以及扣押款11800元。
236、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記錄本,證實肖某5體系內收取房租人員份額、提成情況。
237、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匯報材料,證實殷某6體系內收取房租人員份額、提成情況。
238、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張某乙給肖某5的匯報材料,證實張軍體系內下線在某月新增份額情況。
239、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業(yè)績明細表、轉賬回單、產品申購單,證實2014年3月殷某6傳銷體系內下線的業(yè)績情況,殷某6給上線的轉賬回單、殷某6給下線人員在2014年3月新增的產品申購單。
240、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的自選組合裝申購單及搜查筆錄,證實張某乙租住的荊門市城南新區(qū)君城酒店附近的房間大量的傳銷相關資料。
241、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學習資料、學習筆記、記賬本、產品申購單、請假條、保證書、房租移交清單、查房登記表、記賬單、工作記錄以及提成業(yè)績單,證實高某甲從事非法傳銷活動并發(fā)展下線。
242、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中國建設銀行轉款回單、自選組合裝、業(yè)績明細單,證實張某丙從事非法傳銷活動。
243、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下線購買產品編號記錄、月報購買產品明細模板、銀行賬號記錄清單以及搜查筆錄,證實張某丙2011年5月至2014年2月各下線申購產品編號、每月大經理上報給A級成員的報表模板、王建斌體系下各B級成員的銀行賬號。
244、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產品訂購單、傳銷人員結構層級圖、產品銷售編號表、房屋移交記錄、查房情況登記表、票據夾、筆記本、黑色筆記本電腦、銀色筆記本電腦、黑色直板手機,證實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間張某丙體系中傳銷人員租住情況、傳銷產品銷售情況、該傳銷體系人物關系情況。
245、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分行出具的李某3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李某3在從事傳銷期間的與其傳銷組織成員轉款情況。
246、中國建設銀行荊門分行出具的毛愛榮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毛愛榮在從事傳銷期間的與其傳銷組織成員轉款情況。
247、中國建設銀行安康巴山東路分行出具的王某2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上訴人王某2在從事傳銷期間的與其傳銷組織成員轉款情況。
248、中國建設銀行寶雞分行出具的王建斌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原審被告人王建斌在從事傳銷期間的與其傳銷組織成員轉款情況。
249、中國建設銀行荊門分行出具的盛某甲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上訴人盛某甲在從事傳銷期間的與其傳銷組織成員轉款情況。
250、中國建設銀行荊門分行出具張某丙的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原審被告人張某丙在從事傳銷期間的與其傳銷組織成員轉款情況。
251、中國建設銀行荊門分行出具徐某甲的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上訴人徐某甲在從事傳銷期間的與其傳銷組織成員轉款情況。
252、中國建設銀行荊門分行出具的李淑艷的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原審被告人李淑艷在從事傳銷期間的與其傳銷組織成員轉款情況。
253、中國建設銀行荊門分行出具的韓丹華的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韓丹華在從事傳銷期間的與其傳銷組織成員轉款情況。
254、中國建設銀行荊門分行出具的被告人肖某甲的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上訴人肖某甲在從事傳銷期間的與其傳銷組織成員轉款情況。
255、中國建設銀行荊門分行出具的被告人馬某甲的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原審被告人馬某甲在從事傳銷期間的與其傳銷組織成員轉款情況。
256、中國建設銀行荊門分行出具的被告人殷某6的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上訴人殷某6在從事傳銷期間的與其傳銷組織成員轉款情況。
257、中國建設銀行荊門分行出具的被告人張某乙的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原審被告人張某乙在從事傳銷期間的與其傳銷組織成員轉款情況。
258、中國建設銀行荊門分行出具的被告人肖某5的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上訴人肖某5在從事傳銷期間的與其傳銷組織成員轉款情況。
259、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戶籍信息,證實上訴人左某1的身份信息。
260、陜西省安康市公安局流水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信息,證實上訴人王某2的身份信息。
261、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戶籍信息、公民身份證復印件,證實上訴人盛某甲的身份信息。
262、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戶籍信息,證實上訴人徐某甲的身份信息。
263、山東省陽谷縣公安局壽張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上訴人張某甲的身份信息。
264、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戶籍信息,證實上訴人李某3的身份信息。
265、安徽省蕪湖市無為縣公安局牛埠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上訴人肖某4、肖某5、肖某甲的身份信息。
266、安徽省蚌埠市固鎮(zhèn)縣公安局城管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上訴人殷某6的身份信息。
267、安徽省廬江縣公安局郭河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原審被告人張某乙的身份信息。
268、寧夏隆德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出具的戶籍復印件,證實原審被告人馬某甲的身份信息。
269、甘肅省靜寧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原審被告人高某甲的身份信息。
270、寧夏隆德縣公安局溫堡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原審被告人張某丙的身份信息。
271、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被告人馬某乙的戶籍信息,證實原審被告人馬某乙的身份信息。
272、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被告人張某丙體系層級結構圖,證實原審被告人張某丙體系傳銷人員關系情況。
273、荊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上訴人殷某6體系層級結構圖,證實上訴人殷某6體系傳銷人員關系情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左某1、王某2、李某3、肖某4、盛某甲、徐某甲、張某甲、肖某5、殷某6、肖某甲及原審被告人高某甲、張某丙、馬某甲、張某乙、馬某乙組織領導以推銷“香港佳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或者繳納一定費用取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發(fā)后,上訴人左某1、王某2、李某3、肖某4、盛某甲、徐某甲、肖某5、殷某6、張某甲、肖某甲及原審被告人馬某甲、高某甲、張某丙、張某乙、馬某乙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關于上訴人左金州、王某2、李某3及其辯護人、肖某4及其辯護人、盛某甲提出“原判認定下線人數有誤”的上訴理由。經審查,關于各上訴人發(fā)展的下線人數有相關的證人證言在卷佐證,百余名證人均能夠證實上線基本情況及傳銷的具體事實,且下線人數是否準確并不影響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罪名的成立。故對上列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盛某甲及其辯護人、徐某甲、王某2、李某3及其辯護人、張某甲、殷某6、肖某甲提出“沒有決策權,所起作用較小”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審查,上列上訴人雖有的剛升到A1級,有的屬于B級,但其在犯罪過程中均積極主動,且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管理、協(xié)調、布置、授課、上傳下達等重要職責,屬于在傳銷活動實施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不宜區(qū)分主從犯,上述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故上列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此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但鑒于上訴人盛某甲在偵查階段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故對上訴人盛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盛某甲具有積極退贓情節(jié)”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左某1、王某2、李某3、肖某4、徐某甲、肖某5、殷某6、張某甲、肖某甲的犯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內對上列各上訴人的量刑并無不當。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東寶刑一初字第00203號刑事判決的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項,即被告人左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王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李某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肖某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徐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張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肖某5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被告人殷某6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被告人肖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馬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張某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馬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張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高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對涉案贓款贓物均予以沒收;
二、撤銷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東寶刑一初字第00203號刑事判決的第五項即被告人盛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盛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上訴人盛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濤
代理審判員袁達成
代理審判員李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曹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