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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蘇0118刑初78號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1-01   閱讀:

審理法院: 高淳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蘇0118刑初7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賭博罪
裁判日期: 2017-03-20

審理經過

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寧高檢訴刑訴〔2016〕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1、俞某、許某、唐某2、楊某1、邢某、李某4、張某1、柏某1、孔某1、胡某、陳某、楊某3、張某2、石某1、荀某、吳某、楊某2、趙某1、陳某1、施某1、卞某、芮某、朱某1、孔某8、濮某、施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胡某、朱某2犯賭博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部分案件事實與起訴書指控事實不符,于2016年6月6日作出寧高檢訴刑變訴〔2016〕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2016年9月6日,高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延期審理一個月,本院于當日決定延期審理,同年10月6日建議恢復審理,本院于當日決定恢復審理;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唐某2的辯護人谷昌龍以案情復雜,需補充調查證據為由,申請延長審限一個月,本院于當日決定延期審理。高淳區(qū)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寧高檢訴刑變訴〔2016〕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部分案件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符,部分被告人適用法律有誤為由,于2017年2月6日作出寧高檢訴刑變訴〔2017〕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唐某1、俞某、楊某1、李某4、柏某1、許某、唐某2、邢某、張某1、吳某、楊某2、陳某、孔某1、胡某、卞某、朱某1、孔某8、楊某3、張某2、芮某、石某1、荀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胡某、朱某2犯賭博罪,對被告人趙某1、陳某1、施某1、濮某、施某2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寧高檢訴撤〔2017〕1-5號決定書撤回起訴。

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銀燕、代理檢察員孔瑤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1、俞某、楊某1、李某4、柏某1、許某、唐某2、邢某、張某1、吳某、楊某2、陳某、孔某1、朱某1、楊某3、張某2、石某1及各自辯護人,被告人胡某、卞某、孔某8、芮某、荀某、朱某2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009年以來,被告人唐某1、俞某、許某、唐某2、楊某1、邢某、李某4、柏某1、張某1、吳某、楊某2、陳某、孔某1、胡某、卞某、朱某1、孔某8、楊某3、張某2、芮某、石某1、荀某等人,經上線人員介紹分別在江西省南昌市、贛州市、九江市等地加入“1040純資本運作工程”傳銷組織。該組織實行“五級三晉制”,每個加入人員需交納人民幣50,800元申購21份虛擬份額入門,才可發(fā)展下線并獲取提成,其等級地位以其下線人數及下線人員購買份額確定級別晉升:先由“業(yè)務員”晉升到“主任”,然后晉升到“經理”,直至參加者本人及其下線累計購買600份,并發(fā)展三名直接“經理”后,晉升到“老總”。該組織按參加者級別,發(fā)展下線的多少以及下線購買份額的多少,按比例支付提成,其中,參加者晉升到老總級別后,其下線每新加入一名參加者,可獲取近一萬元人民幣提成,直至下線第三層級參加者晉升為“老總”后出局。

上述22名被告人自加入該組織后,其本人直接或間接發(fā)展傳銷活動人員均達到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層以上,其中被告人唐某1、俞某、楊某1、李某4、柏某1還履行了組織、帶領新“上總”人員“復制”,管理申購款,辦理申購手續(xù)等組織、領導職責。

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證言,同案人的陳述,各被告人供述,該傳銷組織人員結構圖及相關書證。

二、賭博罪

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胡某、朱某2與孔某2(刑拘在逃)等人為牟利,商定聚眾賭博,抽頭漁利。由被告人胡某選定賭博地點,其他二被告人分別聯(lián)系參賭人員,以撲克牌“斗?!狈绞剑诟叽緟^(qū)XX鎮(zhèn)XX村附近孔某1的蟹舍內賭博。其中,被告人胡某參與2次,抽頭漁利人民幣33,500元;被告人朱某2參與1次,抽頭漁利人民幣18,5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4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與孔某2聚集陳某2、鄭某、孫某、孔某1等5人在上述蟹舍內賭博,抽頭漁利人民幣15,000元。

2、2014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朱某2與孔某2聚集孫某1、鄭某、陳某2等5人在上述蟹舍內賭博,抽頭漁利人民幣18,500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及參賭人員的證言,各被告人供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1、俞某、楊某1、李某4、柏某1、許某、唐某2、邢某、張某1、吳某、楊某2、陳某、孔某1、胡某、卞某、朱某1、孔某8、楊某3、張某2、芮某、石某1、荀某組織、領導以經營活動為名,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并以發(fā)展下線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朱某2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唐某1辯稱:其未帶隊“復制”,其帶領新“上總”人員去“復制”,是該傳銷組織運行規(guī)則,即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員晉級到“老總”,必須由上線帶領下線新“上總”人員“復制”,其對指控的其他事實及證據均不持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唐某1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事實、證據及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部分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1在組織帶隊新“上總”人員“復制”,證據不足,庭審查實的事實是上線人員帶領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下線新“上總”人員“復制”是該傳銷組織的活動規(guī)則,唐某1按照組織活動規(guī)則帶人復制,并非帶隊復制,更不是履行特殊的組織、領導職責。2、被告人唐某1不是本起傳銷活動的發(fā)起人,策劃人,其被他人發(fā)展加入傳銷組織,開始也是傳銷組織的受害人。3、被告人唐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4、被告人唐某1積極退贓,真誠悔罪。5、被告人唐某1屬于初犯,無前科劣跡。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唐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俞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事實、證據不持異議,其辯稱:其沒有組織帶領其他新“上總”人員“復制”,其曾陪同其他人“復制”并參加了共同旅游。帶領新“上總”人員“復制”是傳銷組織活動規(guī)則。

被告人俞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事實、證據及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部分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俞某不屬于本案的“關鍵人物”,其經上線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后沒有履行該組織的管理性工作。2、被告人俞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3、被告人俞某積極退贓,真誠悔罪。4、被告人俞某屬于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綜上,建議對被告人俞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均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楊某1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定性不持異議,但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楊某1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楊某1歸案后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3、被告人楊某1被騙加入傳銷組織,無前科,屬初犯、偶犯。4、被告人楊某1參與發(fā)展部分人員,但在整個過程中沒有限制參與人員的人身自由。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楊某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但辯稱:其是接到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

被告人李某4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李某4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李某4規(guī)勸并陪同同案人陳某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4的行為符合“立功”的條件,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3、被告人李某4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未對其他參與人員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4、被告人李某4歸案后,積極退贓,真誠悔罪。5、被告人李某4沒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李某4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柏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柏某1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柏某1在傳銷組織中雖履行了辦理申購的事務性工作,但其是受上線人員安排,辦理申購手續(xù)不屬于特殊的組織、領導職責。2、被告人柏某1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3、被告人柏某1無犯罪前科,屬初犯、偶犯。4、被告人柏某1歸案后,積極退贓,悔罪表現(xiàn)較好。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柏某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許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許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許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許某歸案后積極退贓,悔罪表現(xiàn)較好。3、被告人許某無前科劣跡,屬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許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唐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唐某2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唐某2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唐某2歸案后積極退贓,悔罪表現(xiàn)較好。3、被告人唐某2受蒙騙加入傳銷組織,涉及犯罪,屬初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唐某2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邢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邢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邢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邢某歸案后積極退贓,悔罪表現(xiàn)較好。3、被告人邢某受蒙騙加入傳銷組織,發(fā)展下線人員時,從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主觀惡性較小。4、被告人邢某無前科劣跡,屬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邢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張某1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張某1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張某1歸案后積極退贓,悔罪表現(xiàn)較好。3、被告人張某1無前科劣跡,屬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張某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吳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吳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吳某歸案后積極退贓,悔罪表現(xiàn)較好。3、被告人吳某無前科劣跡,屬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吳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楊某2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楊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楊某2歸案后積極退贓,悔罪表現(xiàn)較好。3、被告人楊某2受蒙騙加入傳銷組織,發(fā)展下線人員時,從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主觀惡性較小。4、被告人楊某2無前科劣跡,屬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楊某2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陳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陳某歸案后積極退贓,悔罪表現(xiàn)較好。3、被告人陳某無前科劣跡,屬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陳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孔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孔某1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孔某1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孔某1歸案后積極退贓,悔罪表現(xiàn)較好。3、被告人孔某1無前科劣跡,屬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孔某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胡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賭博罪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卞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朱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朱某1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朱某1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朱某1歸案后積極退贓,悔罪表現(xiàn)較好。3、被告人朱某1無前科劣跡,屬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且目前尚在哺乳期。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朱某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孔某8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但其辯稱:1、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自首。2、其妻子多年來身患尿毒癥,需要治療,家庭經濟困難,屬低保家庭,目前無力退贓。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楊某3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楊某3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楊某3歸案后積極退贓,悔罪表現(xiàn)較好。3、被告人楊某3受蒙騙加入傳銷組織,對發(fā)展的下線人員未采取任何強迫手段,主觀惡性較小。4、被告人楊某3無前科劣跡,屬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楊某3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張某2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張某2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張某2歸案后積極退贓,悔罪表現(xiàn)較好。3、被告人張某2無前科劣跡,屬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張某2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芮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石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石某1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就量刑情節(jié)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石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石某1歸案后積極退贓,悔罪表現(xiàn)較好。3、被告人石某1無前科劣跡,屬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綜上,建議對被告人石某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荀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但其辯稱:其身患肺癌,需要治療,家庭經濟困難,無力退贓,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2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賭博罪的事實、證據不持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2009年以來,被告人唐某1、俞某、楊某1、李某4、柏某1、許某、唐某2、邢某、張某1、吳某、楊某2、陳某、孔某1、胡某、卞某、朱某1、孔某8、楊某3、張某2、芮某、石某1、荀某等人,經上線人員介紹分別在江西省南昌市、贛州市、九江市等地加入“1040純資本運作工程”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規(guī)定,每個加入人員需交納人民幣50,800元申購21份虛擬份額入門,方可發(fā)展下線并獲取提成,實行“五級三晉制”,其等級地位以其下線人數及下線人員購買份額確定級別晉升。先由“業(yè)務員”晉升到“組長”再晉升到“主任”,然后晉升到“經理”,當參加者本人及其下線人員累計購買600份,并發(fā)展三名直接“經理”后,晉升到“老總”。當下線人員“上總”時,發(fā)展的上線人員應帶其“復制”。該組織按發(fā)展者級別、發(fā)展下線的人數以及下線購買份額的多少,按比例支付提成給發(fā)展者。其中:發(fā)展者晉升到“老總”級別后,其下線每新加入一名參加者,可獲近一萬元的提成,直至下線第三層參加者晉升為“老總”后出局,不再提成。

上述各被告人自加入該組織后,均晉升到“老總”級別,其本人直接或間接發(fā)展傳銷活動人員均達到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層以上。具體事實如下:

1、被告人唐某1在該傳銷組織中履行了管理申購款等職責,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俞某、楊某1、邢某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2、被告人俞某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楊某1、邢某、施某1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3、被告人楊某1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邢某、施某1、趙某1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4、被告人李某4在該傳銷組織中履行了為其他參加者辦理申購手續(xù)的職責,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李某1、張某1、陳某1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5、被告人柏某1在該傳銷組織中履行了為其他參加者辦理申購手續(xù)的職責,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陳某、楊某3、孔某1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6、被告人許某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唐某2、唐某1、俞某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7、被告人唐某2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唐某1、俞某、楊某1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8、被告人邢某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施某1、趙某1、李某2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9、被告人張某1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陳某1、柏某1、陳某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10、被告人吳某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楊某2、謝某1、趙某2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11、被告人楊某2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謝某1、趙某2、馬某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12、被告人陳某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楊某3、張某2、濮某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13、被告人孔某1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胡某、卞某、朱某1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14、被告人胡某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卞某、朱某1、孔某8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15、被告人卞某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朱某1、孔某8、孔某3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16、被告人朱某1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孔某8、孔某3、謝某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17、被告人孔某8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孔某3、謝某2、宋某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18、被告人楊某3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張某2、芮某、濮某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19、被告人張某2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芮某、張某、孔某4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20、被告人芮某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張某、孔某4、夏干勁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21、被告人石某1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石某、荀某、李某2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22、被告人荀某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傳銷人員李某2、李某3、許某等三十余人,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張某2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2015年2月7日,被告人柏某1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2015年3月7日,被告人楊某1、邢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孔某1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陳某、吳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唐某2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4、張某1、楊某3、芮某、朱某1、孔某8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許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唐某1、俞某、卞某被抓獲歸案。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楊某2、石某1、荀某被抓獲歸案。

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胡某因賭博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2015年4月14日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被抓獲歸案。

上述各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歸案后,被告人唐某1、俞某、楊某1、李某4、許某、張某1、陳某、楊某3、張某2各退出贓款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柏某1、唐某2、邢某、吳某、楊某2、孔某1、卞某、朱某1、石某1各退出贓款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胡某、芮某各退出贓款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唐某1、俞某、楊某1、李某4、柏某1、許某等上述22被告人各自關于其加入傳銷組織,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并從中提成,獲取利益等情況的供述。

2、同案人施某2、施某1、趙某1、濮某、陳某1等人的證言。

3、證人(參加傳銷人員)沈某、陳某3、韋某、孔某3、王某、趙某3、趙某4、夏某、朱某、徐某、劉某2、李某2、謝某1、孔某3、柏某、孔某5、楊某、孔某7等人的證言。

4、書證:

(1)被告人張某2出具的自書材料。

(2)辦理申購款的轉款憑證。

(3)“上總”人員參加“復制”的航班記錄。

(4)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檢察院制作的傳銷人員結構圖。

(5)有關資本運作的書籍。

5、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出具的上述各被告人的歸案經過。

6、上述各被告人的戶籍資料等證據。

二、賭博

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胡某、朱某2伙同孔某2(刑拘在逃)等人為牟利,合謀聚眾賭博,抽頭漁利。由被告人胡某選定賭博地點,后由被告人胡某、朱某2聯(lián)系參賭人員,以撲克牌“斗?!狈绞?,在南京市高淳區(qū)XX鎮(zhèn)XX村附近孔某1的蟹舍內賭博2次。其中,被告人胡某參與2次,抽頭漁利人民幣33,500元;被告人朱某2參與1次,抽頭漁利人民幣18,5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4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伙同孔某2聚集陳某2、鄭某、孫某、孔某1等5人在上述蟹舍內賭博,抽頭漁利人民幣15,000元。

2、2014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朱某2伙同孔某2聚集孫華某1、鄭某、陳某2等5人在上述蟹舍內賭博,抽頭漁利人民幣18,500元。

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朱某2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歸案后,被告人朱某2退出贓款人民幣18,5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同案人孔某2的供述。

2、證人鄭某、孔某1、陳某2等人的證言。

3、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出具的案發(fā)經過。

4、被告人胡某曾因賭博被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被告人胡某、朱某2的戶籍資料及供述等證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1、俞某、楊某1、李某4、柏某1、許某、唐某2、邢某、張某1、吳某、楊某2、陳某、孔某1、胡某、卞某、朱某1、孔某8、楊某3、張某2、芮某、石某1、荀某等人以購買虛擬份額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虛擬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誘使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從而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均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朱某2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賭博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楊某1、李某4、柏某1、許某、唐某2、邢某、張某1、吳某、陳某、孔某1、朱某1、孔某8、楊某3、張某2、芮某、朱某2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因賭博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賭博罪,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1、俞某、楊某2、胡某、卞某、石某1、荀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屬坦白,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1、俞某、楊某1、李某4、柏某1、許某、唐某2、邢某、張某1、吳某、楊某2、陳某、孔某1、胡某、卞某、朱某1、楊某3、張某2、芮某、石某1、朱某2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1、俞某、楊某1、李某4、柏某1、許某、唐某2、邢某、張某1、吳某、楊某2、陳某、孔某1、胡某、卞某、朱某1、孔某8、楊某3、張某2、芮某、石某1、荀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胡某、朱某2犯賭博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4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4具有立功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經查,李某4陪同同案被告人陳某去公安機關自首,是被告人陳某主動提出去自首,請被告人李某4陪同去公安機關,被告人李某4的行為不符合立功的構成要件,不能認定為立功。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應予采納。對其他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

經查屬實,應予采納。據此,本院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唐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俞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楊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李某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柏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許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唐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邢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張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楊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孔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胡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取保候審前羈押的31日已扣除),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卞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朱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孔某8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楊某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張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芮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石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荀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被告人朱某2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二、責令各被告人退出全部非法所得(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隨案移送的三本資本運作書籍系作案工具,依法沒收,予以銷毀;唐某1、俞某銀行卡各一張系個人物品,發(fā)還二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梅珍

審判員劉鵑

人民陪審員邢海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增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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