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蘇0509刑初1278號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期間,被告人范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通過QQ聊天、QQ傳輸的手段,多次向庹某(另案處理)出售含有蘇州市吳江區(qū)居民的公民個人信息(姓名、電話、地址等內容)共計1.1萬余條,并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2500元。
2021年4月25日,被告人范某經電話通知后至蘇州市吳江區(qū)公安局北厙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1年10月20日,被告人范某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另查明,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范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幣25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范某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具有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具有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范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范某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根據被告人范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亦無重大不良影響,本院依法對其宣告緩刑。綜上,對被告人范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二、暫扣于本院的非法所得人民幣二千五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任遠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赫夢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