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
案號 (2021)閩0802刑初768號
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龍新檢刑訴[2021]3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卿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荔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卿某某及其辯護人林建煒、倪曄嵩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4月至案發(fā),被告人卿某某在其位于湖南省新化縣××棟××室家中,利用手機及電腦等工具在QQ和“XX網(wǎng)”(網(wǎng)址:www.心階.XXXX.com)購買VPN(虛擬專用網(wǎng)絡(luò))再轉(zhuǎn)賣給他人從中牟利,為他人提供可以訪問國內(nèi)IP不能訪問的外國網(wǎng)站服務(wù)。經(jīng)查,截至案發(fā),被告人卿某某向他人提供VPN租售服務(wù)60余人次。其中,謝某(已判決)利用向被告人卿某某購買的VPN改變網(wǎng)絡(luò)IP地址實施電信詐騙。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卿某某在湖南省新化縣××棟××室被抓獲。
被告人卿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在辯護人的見證下與公訴機關(guān)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為此,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提出如下具體量刑建議:被告人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九個月,并處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卿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量刑建議書等書證,證人謝某、羅某、劉某、王某的證言,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相關(guān)辨認筆錄,遠程勘驗筆錄及截圖,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卿某某向本院退贓人民幣3000元、預(yù)繳罰金人民幣6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卿某某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卿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并繳納罰金,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屬初犯、偶犯,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要求退贓,依法應(yīng)當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建議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卿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卿某某向本院所退贓款人民幣三千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向被告人卿某某扣押的黑色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一臺、白色臺式電腦主機一臺、華為mate20手機一部,屬作案工具,由該局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曉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邱奕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