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粵0117刑初159號
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穗從檢一部刑訴〔2021〕Z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游某1、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玉某5、滕某6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被告人趙保英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提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本院對本案進行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駱婉如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游某1、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玉某5、趙保英、滕某6及辯護人鄧紀華、郭健、鄺俊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1月,同案人胡某(另案處理)開始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制作用于繞開網(wǎng)絡游戲“地下城與勇士”及其他網(wǎng)絡平臺的人臉識別、解封游戲賬號或平臺賬號的人臉識別視頻。2020年1、2月份,同案人胡某先后糾合同案人蔣某(另案處理),被告人王某某2、王某某3、游某1、滕某6、成某同案人胡某為首的專門制作和出售破解人臉識別視頻的工作室,分工合作,由胡某、蔣某負責購買用于制作人臉識別視頻的公民個人信息、聯(lián)系買家客戶,王某某2、王某某3、游某1在胡某的技術指導下制作破解人臉識別視頻,被告人滕某6負責簡易修圖工作、日常生活保障及提供了個人支付寶賬號給胡某用于收取獲利。2020年4、5月,同案人蔣某、被告人王某某3、游某1、王某某2先后離開胡某的工作室。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間,同案人胡某通過QQ等網(wǎng)絡途徑以購買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約12000條,用于制作破解人臉識別視頻,通過出售上述視頻,獲利10萬多元,其中,成立工作室期間通過出售人臉識別視頻獲利約人民幣4萬元,均用于工作室全體人員的共同日常開銷。
2020年3月,同案人蔣某、被告人游某1在胡某工作室學習到了制作破解人臉識別視頻后,先后糾合了被告人雷某4、周某2組成以蔣某、游某1為首的專門制作和出售破解人臉識別視頻的工作室,分工負責購買用于制作視頻的公民個人信息、物色買家客戶、技術更新指導、制作視頻。2020年3月至7月期間,同案人蔣某通過QQ等網(wǎng)絡途徑以購買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約27000條,用于制作破解人臉識別視頻,該工作室通過出售上述視頻,獲利約10萬元。其中被告人游某1分得人民幣28741元,同案人周某2分得人民幣15393元,被告人雷某4分得人民幣12684.1元。
2020年3月,被告人玉某5為便于破解網(wǎng)絡游戲“地下城與勇士”游戲賬號安全模式的人臉識別系統(tǒng),制作了“卡車出碼”、“卡車掃臉”等程序,2020年4月,被告人玉某5將上述程序軟件通過網(wǎng)絡出售給同案人蔣某等人,非法獲利人民幣5410元。經(jīng)鑒定,“卡車出碼”、“卡車掃臉”程序具有解除“地下城與勇士”游戲賬號安全模式的功能。
2020年4月,被告人趙保英向同案人蔣某購買了20個未成年人公民信息用于出售,并通過QQ紅包的方式向某曉明支付了人民幣90元。
2020年7月6日,民警將上述被告人抓獲歸案,被告人雷某4于同日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游某1、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玉某5、趙保英、滕某6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起訴提供且經(jīng)法庭質證的被告人胡某、王某某2、王某某3、滕某6、游某1、雷某4的戶籍材料,王某某2、王某某3、滕某6、游某1的抓獲經(jīng)過及雷某4的到案經(jīng)過,同案人胡某的簽認截圖(賬戶主體信息截圖,百度網(wǎng)盤儲存信息,聊天記錄截圖,轉賬記錄截圖,流水清單等材料),王某某2的簽認截圖(賬戶主體信息截圖,轉賬記錄截圖等材料),被告人王某某3的簽認截圖(百度網(wǎng)盤截圖,與QQ好友彭國良)的聊天記錄,其聊天記錄分享了百度網(wǎng)盤“視頻尺寸與三色教程.mp4”等文件,其與多名同案人以及客戶的聊天記錄截圖轉賬記錄截圖,流水等材料),滕某6的簽認截圖,蔣某的簽認截圖(“這里拿圖來做”QQ群群文件,其與玉某5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電腦內公民信息等材料),游某1的簽認截圖,周某2的簽認截圖,雷某4的簽認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王某某2、王某某3、滕某6、蔣某、游某1、雷某4、周某2、胡某的扣押材料),指認現(xiàn)場照片(胡某簽認其伙同他人非法解凍賬號的地點圖片,王某某2簽認其伙同他人非法解凍賬號的地點圖片,滕某6簽認犯罪現(xiàn)場地點圖片),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蔣曉明、游某1、周偉、雷某4簽認其工作室地點位于四川省彭州市龍錦東四巷35號),辨認筆錄(證人周某1分別辨認出蔣某、游某1、雷某4、周某2;胡某辨認出一起幫人解封賬號的人蔣某、王某某2、王某某3、游某1及辨認出幫其提供收款賬戶的滕某6;王某某2辨認出一起破解人臉識別的人王某某3、蔣某、胡某、滕某6、游某1;王某某3辨認出在工作室一起做人臉識別代過業(yè)務的人胡某、王某某2、蔣某、游某1,辨認出在工作室一起做人臉識別代過業(yè)務,參與做測試工作的人滕某6;滕某6辨認出幫人處理照片獲利的人是蔣某、王某某3、王某某2、游某1、胡某;蔣某分別辨認出在胡某工作室破解人臉識別的王某某3、王某某2、胡某;蔣某分別辨認出在其本人工作室破解人臉識別的周某2、游某1、雷某4;游某1分別辨認出在胡某工作室破解人臉識別的王某某3、王某某2、胡某、滕某6;游某1分別辨認出在其蔣某工作室破解人臉識別的蔣某、周某2、雷某4;周某2分別辨認出與其在蔣某工作室參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的蔣某、游某1、雷某4;雷某4分別辨認出與其在蔣某工作室的蔣某、游某1、周某2),證人周某1、楊某1、馮某、證人竺某1的證言,被告人游某1、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玉某5、趙保英、滕某6的供述與辯解,同案人胡某、周某2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玉某5案的證據(jù):同案人蔣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玉某5的供述與辯解,戶籍材料,抓獲經(jīng)過,玉某5簽認的截圖材料,玉某5簽認的聊天記錄,同案人蔣某的簽認材料,刑事判決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辨認以及勘驗筆錄,現(xiàn)場工作記錄,鑒定意見。被告人趙某案的證據(jù):被告人趙保英的供述與辯解,同案人蔣某的供述與辯解,戶籍材料,抓獲經(jīng)過,趙保英簽認的書證截圖、刑事判決書以及情況說明,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辨認以及勘驗筆錄。公共證據(jù)材料:電子數(shù)據(jù),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譚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情況說明》證實某機關對提取的百度網(wǎng)盤,手機,電腦硬盤中的電子數(shù)據(jù)進行了點算,粵鑫證司法鑒定所【2020】司鑒字第710號,粵鑫證司法鑒定所【2020】司鑒字第1004號,粵鑫證司法鑒定所【2020】司鑒字第1026號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訴時提出量刑建議,認為對被告人游某1、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滕某6、玉某5、趙保英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且能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滕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雷某4犯罪后自動投案,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游某1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決被告人王某某3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被告人雷某4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被告人玉某5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判處被告人趙保英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判處被告人滕某6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1000元。
被告人游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雷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雷某4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2.在本次犯罪活動中,其系初犯,又系從犯,且犯罪情節(jié)較輕,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3.案發(fā)后又表達退贓意愿,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深刻。懇請法院對其予以最大幅度的從寬處理。
被告人玉某5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玉某5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已簽具認罪認罰具結書;2.被告人玉某5的行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實際的獲利較少;3.被告人家中上有年邁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顧;懇請法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趙保英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趙保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趙保英本案的犯罪行為危害性較小,并且悔罪的態(tài)度好,可以從輕處罰;懇請法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滕某6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游某1、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滕某6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玉某5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情節(jié)嚴重;上述六人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被告人趙保英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滕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雷某4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游某1、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滕某6、玉某5、趙保英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提出的與以上相同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玉某5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其緩刑,與本罪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趙保英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其緩刑,與本罪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游某1、雷某4、玉某5的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追繳。某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游某1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并處罰金10000元,該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由本院上繳國庫。
被告人王某某2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并處罰金5000元,該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由本院上繳國庫。
被告人王某某3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并處罰金5000元,該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由本院上繳國庫。
被告人雷某4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并處罰金5000元,該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由本院上繳國庫。
撤銷江蘇省漣水縣(2018)蘇0826刑初504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玉某5宣告緩刑三年的執(zhí)行部分。
被告人玉某5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連同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并處罰金11000元(其中10000元在原判決法院已繳納),該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由本院上繳國庫。
六、撤銷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2019)蘇0312刑初46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趙保英宣告緩刑三年的執(zhí)行部分。
被告人趙保英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連同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判決前先行羈押時間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7日共14天,即自2020年7月6日至2024年4月21日),并處罰金16000元(其中15000元在原判決法院已繳納),該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由本院上繳國庫。
七、被告人滕某6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該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由本院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游某1的違法所得28741元,被告人雷某4的違法所得12684.1元,被告人玉某5的違法所得5410元,由本院上繳國庫。
九、扣押的被告人游某1持有的手機10部,硬盤3個,銀行卡7張、被告人王某某3持有的手機3部、U盤1個、電腦硬盤1個、電腦硬盤連接線1條、被告人王某某2持有的手機1部、被告人滕某6持有的手機1部、被告人雷某4持有的手機1部、被告人趙保英持有的手機2臺、筆記本電腦、被告人玉某5持有的手機3部、電腦1部、持有的手機2部、硬盤5個、雙頭連接器5個依法予以沒收,由廣州市某局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殷永東
人民陪審員 鄧潔紅
人民陪審員 周艷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何征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