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2021)閩0303刑初99號
莆田市涵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涵檢一部刑訴〔2021〕Z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1、張某某2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曾婧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某1及其辯護人潘文耀、被告人張某某2及其辯護人張景松、陳靜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莆田市涵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被告人謝某某1在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街道××廣場××棟××號房內,租用7臺境外虛擬服務器,成功架設VPN網絡。謝某某1利用QQ軟件或其注冊域名為liutao520.xyz的網站向客戶提供“ShadowsocksR”等軟件,通過該網站向客戶販賣流量套餐,并通過個人支付寶賬戶及“番茄云”平臺進行收款。其間,謝某某1向張某某2等人以出租VPN網絡線路或出售掛載“ShadowsocksR”等軟件的網站模版的方式獲利。至案發(fā),謝某某1共提供VPN網絡服務933人次,累計非法獲利22684.42元(人民幣,下同)。
2020年2月,被告人張某某2在莆田市涵江區(qū)××鎮(zhèn)××村××號的家中,通過租用被告人謝某某1提供的VPN網絡線路,成功架設VPN網絡。張某某2將從謝某某1處購買的網站模版掛載在其注冊域名為goldpassion.club的網站上,后利用QQ群招攬客戶,以通過該網站向客戶販賣流量套餐的方式獲利。至案發(fā),張某某2共提供VPN網絡服務1228人次,累計非法獲利6476.7元。
經鑒定,“ShadowsocksR”軟件具備將用戶請求形成數據包穿過(GFW)防火墻,傳輸到特定服務器上,跨境訪問中國大陸IP不能訪問的外國網站的功能。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2于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審理另查明:被告人謝某某1于2020年4月23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后向公安機關退出違法所得款12900元。公安機關分別向被告人謝某某1、張某某2扣押作案工具電腦主機一臺及手機一部、電腦主機一臺及手機一部。審理期間,謝某某1、張某某2分別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款9784.42元、6476.7元。二被告人均已向莆田市涵江區(qū)人民檢察院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某1、張某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及情況說明、人員基本信息、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福建省行政暫時扣留(或凍結)財物收據,網站套餐及節(jié)點列表、使用教程、域名注冊信息,QQ及微信賬戶信息、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及收款記錄、網站充值及交易記錄、虛擬服務器詳情、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謝某某1、張某某2的供述,指認照片、指認地點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審理期間,被告人謝某某1、張某某2分別向本院預交罰金各1萬元候判。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1、張某某2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均已達一百人次以上,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某某1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被告人張某某2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款,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均予以從寬處罰。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有關上述從輕量刑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提出對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綜合考慮被告人謝某某1、張某某2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等,且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依法對被告人謝某某1、張某某2適用緩刑。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有關此節(jié)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謝某某1、張某某2應正確對待本院判決,自覺接受社區(qū)矯正,悔過自新,回歸社會,在緩刑考驗期間不準出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某1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2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三、被告人謝某某1、張某某2向公安機關及本院退出的違法所得款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扣押在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邱益鵬
人民陪審員 陳 輝
人民陪審員 佘志香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書 記 員 陳桂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