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
案號 (2021)滬0116刑初188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及其辯護人黃立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間,被告人彭某通過“卡某某”平臺搭建注冊域名為“www.0XXX.XXkm.com”、網(wǎng)名為“XXXX卡盟”的網(wǎng)站,對接“綠某”網(wǎng)站購買“絕地求生”游戲外掛,后加價出售牟利。經(jīng)鑒定,“絕地求生”游戲外掛系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彭某銷售“絕地求生”游戲外掛(XYZ)的交易筆數(shù)為711筆,銷售金額合計為人民幣10754.90元。
被告人彭某于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過程中,彭某退繳了違法所得10754.9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出具的報案書、營業(yè)執(zhí)照、《絕地求生》游戲著作權登記證及游戲外掛打擊專項授權,上海弘連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司法會計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封存筆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數(shù)據(jù)光盤及工作情況、偵破經(jīng)過及調取的戶籍資料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與罪名無異議,同時提出被告人彭某因法律知識所限從事上述犯罪行為,但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也較小,系初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以牟利為目的,違法銷售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彭某有退贓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彭某有悔罪表現(xiàn),結合其犯罪情節(jié),可以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彭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在案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德鋒
審 判 員 周 巍
人民陪審員 孫 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珠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