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
案號 (2021)冀0821刑初43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公訴機關指控事實:2019年11月份,承德縣某某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工作人員蘇某(另案處理)在負責人鄒某某(另案處理)的指使與授意下,在被告人胡某某所開設的淘寶店鋪內(nèi)購買遠程控制軟件用于駕駛證考試作弊,蘇某支付定金后,被告人胡某某來到某某駕駛,在駕校摩托車駕駛證考場和汽車駕駛證考場中的考臺電腦上安裝名為超級眼的遠程控制軟件員工端,使用其他電腦通過網(wǎng)絡交換機連接到考場網(wǎng)絡內(nèi),在電腦上插入裝有遠程控制軟件老板端的U盤,實現(xiàn)對考場內(nèi)考臺電腦的運程監(jiān)視和控制,在其安裝遠程控制軟件后,駕校工作人員利用該軟件在摩托車駕駛證和汽車駕駛證的科目一、科目四考試中幫助考生實施作弊行為,被告人胡某某違法所得21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胡某某已積極退繳違法所得21000元。
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意見: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積極退繳違法所得,量刑時酌定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梢赃m用緩刑。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
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胡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王玉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雒明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