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閩0802刑初332號
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龍新檢公刑訴[2019]2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裕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羅海仙、張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龍巖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三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共計價值55.2萬元。具體如下:(1)2013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陳某某在龍巖市新羅區(qū)的“東輝”茶莊,非法收受倪某所送的現(xiàn)金15萬元。(2)2013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陳某某在龍巖市新羅區(qū),非法收受倪某所送的現(xiàn)金10萬元。(3)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陳某某在龍巖市新羅區(qū)的“東輝”茶莊,非法收受倪某所送的3箱軟殼中華牌香煙。據查,該香煙系倪某用10.2萬元現(xiàn)金購買。(4)2014年中秋節(jié)前,被告人陳某某在龍巖市新羅區(qū)城發(fā)福郡工地路邊,非法收受倪某所送的現(xiàn)金20萬元。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向龍巖市紀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組投案接受調查。上述事實,有被告人陳某某的戶籍信息、前科證明等相關書證,證人陳某1、韓某、倪某、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為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龍巖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三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55.2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定性均無異議。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陳某某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認罪、退清贓款,有悔罪表現(xiàn),懇請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龍巖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三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共計價值55.2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3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陳某某在龍巖市新羅區(qū)的“東輝”茶莊,非法收受倪某所送的現(xiàn)金15萬元。
(2)2013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陳某某在龍巖市新羅區(qū),非法收受倪某所送的現(xiàn)金10萬元。
(3)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陳某某在龍巖市新羅區(qū)的“東輝”茶莊,非法收受倪某所送的3箱軟殼中華牌香煙。據查,該香煙系倪某用10.2萬元現(xiàn)金購買。
(4)2014年中秋節(jié)前,被告人陳某某在龍巖市新羅區(qū)城發(fā)??すさ芈愤?,非法收受倪某所送的現(xiàn)金20萬元。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向龍巖市紀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組投案接受調查,并如實交代了其受賄的事實;于2018年12月6日向龍巖市紀委監(jiān)委退繳違紀違法暫扣款60萬元。被告人陳某某自動投案后,龍巖市紀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組即立案審查,次日被告人陳某某被禁閉7天并被停職審查,暫不履行職責。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陳某某在被停職審查期間協(xié)助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治安大隊抓獲公安機關上網追逃人員一名。
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向本院預繳罰金13萬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陳某某的戶籍證明、前科查證經過,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留置通知書,相關情況說明、證明,職務任免通知,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福建省行政暫時扣留(或凍結)財物收據,證人陳某1、韓某、倪某、劉某、張某、陳某2的證言,其他費用明細表,黃榮濱戶籍證明、個體工商信息,辨認筆錄,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龍巖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三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共計價值55.2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在停職審查期間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上網追逃人員,有立功表現(xiàn);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好,能退清全部贓款并預繳罰金,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認罪、退清贓款,有悔罪表現(xiàn),要求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但要求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被告人所犯罪行不相適應,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陳某某被扣押于龍巖市紀委監(jiān)委的暫扣款60萬元,其中55.2萬元屬贓款,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余款項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陳 定 華
人民陪審員 陳 義 德
人民陪審員 虞 金 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胡丹(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