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秦少刑初字第13號
審理經(jīng)過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寧秦檢未刑訴(2014)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張某某、路某某涉嫌搶劫、強奸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成華,被告人郭某,被告人張某某辯護人劉飛、李全龍,被告人路某某辯護人朱躍東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張某某、路某某合謀搶劫單身行走女性,并形成郭某實施,張某某、路某某幫助的分工合意。當日凌晨2時許,三被告人在本市秦淮區(qū)xx村45幢樓下,發(fā)現(xiàn)被害人朱某乙下樓外出。被告人郭某從被害人朱某乙背后捂其嘴,以隨身帶刀相威脅,在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幫助下,共同當場劫得被害人朱某乙的人民幣100元。搶劫之后,三被告人挾持被害人至該幢樓的樓道中對被害人進行猥褻,被告人郭某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站在樓道外望風。搶劫、強奸之后,被告人郭某將被害人朱某乙?guī)е量系禄蛷d宵夜,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尾隨。期間,被告人張某某通過短信聯(lián)系被告人郭某提出想強奸被害人的意圖,得到被告人郭某許諾。被告人郭某又將被害人朱某乙?guī)Щ厣鲜鲎靼傅攸c,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將被害人朱某乙挾持至樓道內(nèi)再次進行猥褻,被告人郭某又起強奸意圖,再次強行與被害人朱某乙發(fā)生性關(guān)系,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站在樓道外望風。2014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在本市秦淮區(qū)xx村44幢樓下,尾隨被害人徐某,采取拽頭發(fā)、捂嘴等手段將其按倒在地,劫得被害人徐某人民幣300元。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郭某、張某某、路某某在南京新大世界酒店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郭某、張某某、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的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郭某、張某某、路某某以暴力、威脅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yīng)當以搶劫罪、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三被告人共同實施第一筆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yīng)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分別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yīng)數(shù)罪并罰。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物證照片,被告人戶籍資料、歸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朱某甲、劉某甲等人的證言,被害人朱某乙、徐某的陳述,被告人郭某、張某某、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物證檢驗報告書,勘驗、檢查筆錄,監(jiān)控錄像等證據(jù)。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郭某辯稱,起訴書指控的搶劫事實存在,但其沒有實施強奸行為,所以起訴書指控強奸兩次的事實不存在。
被告人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張某某系初犯,在本案中主觀惡性小,起到次要的輔助作用,應(yīng)認定為從犯。被告人張某某主動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路某某辯稱,2014年2月20日凌晨,其沒有實施強奸行為,僅摸了被害人朱某乙胸部一下。
被告人路某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路某某長期受被告人郭某的指使,在本案中屬于脅從犯或從犯,且被告人路某某悔罪表現(xiàn)較好,應(yīng)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搶劫、強奸
2014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張某某、路某某合謀搶劫單身行走女性,并形成郭某實施,張某某、路某某幫助的分工合意。當日凌晨2時許,三被告人在本市秦淮區(qū)xx村45幢樓下,發(fā)現(xiàn)被害人朱某乙下樓外出。被告人郭某從被害人朱某乙身后跟上并勒住其脖子,捂其嘴,以隨身帶刀威脅被害人朱某乙,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幫助拖拽被害人朱某乙,共同劫取被害人朱某乙人民幣100元。搶劫之后,三被告人將被害人朱某乙挾持至該幢樓的樓道中并摳摸被害人身體,隨后被告人郭某讓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離開樓道,以威脅方式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站在樓道外望風。搶劫、強奸之后,被告人郭某將被害人朱某乙?guī)е帘臼星鼗磪^(qū)瑞金路48號肯德基餐廳宵夜,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尾隨。期間,被告人張某某通過短信聯(lián)系被告人郭某提出其想強奸被害人的意圖,得到被告人郭某許諾。被告人郭某又將被害人朱某乙?guī)Щ厣鲜鲎靼傅攸c,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將被害人朱某乙挾持至樓道內(nèi)并撫摸被害人身體時,被告人郭某又起強奸意圖,要求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離開樓道,再次以威脅方式強行與被害人朱某乙發(fā)生性關(guān)系,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站在樓道外望風。
搶劫
2014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在本市秦淮區(qū)xx村44幢樓下,尾隨被害人徐某,采取拽頭發(fā)、捂嘴等手段將其按倒在地,劫得被害人徐某人民幣300元。
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郭某、張某某、路某某在南京新大世界酒店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的供述,證實被告人郭某、張某某、路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凌晨,三人共同搶劫、強奸被害人朱某乙的犯罪事實。
2、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證實被告人郭某于2014年1月5日凌晨,單獨實施搶劫;又于2014年2月20日凌晨,伙同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三人共同實施搶劫。
3、被告人郭某、張某某、路某某的辨認筆錄,證實經(jīng)
三被告人辨認,本市秦淮區(qū)xx村45幢樓下,系2014年2月20日凌晨實施犯罪的地點。并且,被告人郭某確認被害人朱某乙系共同實施犯罪的對象。
4、被害人朱某乙、徐某的陳述,證實被害人被搶劫、強奸的時間、地點和經(jīng)過。
5、證人楊某、劉某乙的證言,證實被害人朱某乙被搶劫、強奸之后,由恐懼到報案的經(jīng)過。
6、被害人朱某乙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郭某是2014年2月20日凌晨,對其捂嘴并實施搶劫、強奸的罪犯,被告人張某某、路某某系對其實施搶劫、強奸的另外兩名罪犯。
7、被害人徐某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郭某是2014年1月5日凌晨對其實施搶劫的罪犯。
8、刑事攝影照片,證實作案地點、現(xiàn)場丟棄的物品,以及被害人朱某乙腳部在搶劫、強奸過程中被拖拽受傷。
9、監(jiān)控錄像,證實三被告人進入犯罪現(xiàn)場的時間、地點。
10、物證檢驗報告書,證實被告人郭某外褲上精斑攝取的DNA及現(xiàn)場勘查攝取的被告人郭某煙頭上、毛發(fā)中檢出的DNA,均與被告人郭某血樣的DNA基因型相同。
11、抓獲經(jīng)過,證實因重大作案嫌疑,三被告人被秦淮分局刑警大隊抓獲歸案。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張某某、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的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被告人郭某、張某某、路某某以暴力、威脅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強奸罪。三被告人均應(yīng)當以搶劫罪、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被告人郭某雖不予供認強奸罪行,但本案中的其他證據(jù)已形成嚴密的證據(jù)鎖鏈,足以證實被告人郭某的罪行成立,故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張某某、路某某犯搶劫罪、強奸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yīng)予支持。被告人郭某、張某某、路某某共同實施第一筆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分別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shù)罪,應(yīng)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郭某雖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但之后至庭審過程中對強奸犯罪事實不予認罪,且兩次強奸未成年人被害人朱某乙,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雖提議再次強奸被害人朱某乙,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應(yīng)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從輕處罰。但被告人路某某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路某某系脅從犯的意見,因無證據(jù)證實,不予采納。本院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和健康權(quán),婦女的性的權(quán)利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郭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張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1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罰金人民幣1000元。
被告人路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1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罰金人民幣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璇
人民陪審員喬秀華
人民陪審員谷建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見習書記員桑麗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