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534號
2024年11月12日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蕭檢刑訴〔2024〕485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
2024年10月04日0時3分許,被告人吳某影飲酒后駕駛號牌為皖L5××**小型轎車,行駛至蕭縣龍鳳大道與鳳中路交叉口被蕭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75mg/100ml。經(jīng)司法鑒定,吳某影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5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吳某影于2024年10月09日經(jīng)偵查人員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吳某影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被告人吳某影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吳某影經(jīng)偵查人員傳喚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吳某影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吳某影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預繳。)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曹亞東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王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