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320號
2024年11月0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2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原系紅星閥門廠機械維修工,2024年8月4日至6日,其利用工作便利,在下班后3次翻窗進入其辦公室隔壁倉庫,盜竊倉庫內配件并予以銷贓,經銅陵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配件價值共計人民幣7928元。具體事實如下:1.2024年8月4日17時許,被告人劉某某以上述方式將倉庫內1件前內軸套(規(guī)格:DN1800)盜走并予以銷贓。2.2024年8月5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以上述方式將倉庫內2件外軸套(規(guī)格:DN1000)盜走并予以銷贓。3.2024年8月6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以上述方式將倉庫內2盒閥桿螺母(DN350規(guī)格:25只,DN80規(guī)格:300只)盜走并予以銷贓。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24年10月29日,被告人劉某某退賠被害人人民幣7928元。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被害人盛某陳述,被告人劉某某供述和辯解,指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構成盜竊罪,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積極退賠,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和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法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馬駿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艷
書記員查君飛
裁判附件
附: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