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初294號
2024年10月22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4〕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永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9月16日19時43分許,被告人王某飲酒后駕駛皖PW××**號小型轎車沿寧國市區(qū)仙霞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駛至仙霞路與獨山路交叉路口右轉(zhuǎn)彎時,與沿獨山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欲左轉(zhuǎn)彎的被害人方某駕駛的皖PL××**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致二車輕微受損。案發(fā)后,經(jīng)鑒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220.52mg/100ml;經(jīng)寧國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王某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造成事故并負全部責任、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警情處置說明、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cè)诵畔⒉樵儐巍④囕v信息查詢單、事故認定書、維修結算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血液樣本提取筆錄,被害人方某的陳述,證人樊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王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寧國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在開展巡邏時發(fā)現(xiàn)本案交通事故,在先行處置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王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后向?qū)巼泄簿种笓]中心報告,寧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隨后到達現(xiàn)場。被告人王某經(jīng)現(xiàn)場民警口頭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控制在警車內(nèi)時打開車門逃跑,后被民警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支付被害人方某汽車維修費用12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高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朱曉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