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260號
2024年09月24日
案件概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2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琪犯詐騙、偷越國(邊)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小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琪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4月下旬,被告人張某琪在李某能(男,2004年6月30日生,云南楚雄X族人,另案處理)的介紹下,為牟取不法利益欲前往緬甸從事電信網絡詐騙,后在緬甸詐騙集團的安排下,伙同李某能、李某隆(男,2003年11月1日生,云南楚雄X族人,另案處理)在“蛇頭”帶領下,通過更換多種交通工具、徒步等方式輾轉數(shù)日后從云南省西雙版納景洪境內偷渡出境至緬甸果敢自治區(qū),進入緬北魏氏家族控制下的“錦海國際”詐騙集團。該詐騙集團以公司化模式運營,下設多個部門,組織架構明確、業(yè)務分工明確,通過集團統(tǒng)一業(yè)務培訓,根據公司提供的客戶資料,利用手機向亞洲等國家(含中國)不特定對象發(fā)送短訊息,推廣公司研發(fā)“鼎盛棋牌”“云頂天官”“永利棋牌”等虛假賭博平臺,引導客戶下載賭博平臺,集團后臺控制數(shù)據從而對客戶實施詐騙。張某琪2023年5月進入“錦海國際”詐騙集團,直至2023年10月底因緬北戰(zhàn)亂逃離,期間非法獲利人民幣(以下未注明幣種的均為人民幣)21000元。2023年11月7日,張某琪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樅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指定管轄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記錄,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辨認筆錄,出入境記錄查詢,住宿記錄查詢,被告人張某琪及同案人李某隆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琪與他人結伙偷越國(邊)境,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shù)額難以查證,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張某琪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張某琪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某琪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琪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琪入境后于2023年11月5日被樅陽縣公安局押解帶離云南省臨滄市集中工作點,同年11月7日押解到樅陽縣,同年11月8日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境外詐騙犯罪窩點,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達30日以上,屬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琪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詐騙犯罪中屬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張某琪犯罪后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交代其罪行,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張某琪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羈押期間表現(xiàn)經樅陽縣看守所評定為好,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六項、第六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5日,即自2023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張某琪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一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根義
人民陪審員吳國振
人民陪審員何麗云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陸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