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1722刑初94號
2024年09月19日
案件概述
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石檢刑訴〔2024〕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某犯詐騙罪,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童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品方、汪厚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3年8月,呂某某與史某(另案處理)合伙注冊成立天津某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某某公司),并招聘員工陳某、李某3、李某2、趙某等人為客服。呂某某與史某作為公司老板,在公司沒有相應資質(zhì)的情況下,要求員工根據(jù)固定話術以打電話、微信聊天方式與客戶進行溝通,謊稱可以代為掛靠證書,通過發(fā)送虛假審核的截圖等照片騙取客戶信任,欺騙對方某交納證書審核費及需要另行辦理配套證書為由,騙取客戶費用。經(jīng)查明,2023年9月2日至12月26日,天津京譽公司共詐騙被害人姜某等人75611元。
2.2024年3月,呂某某與賈某、劉某1(均另案處理)合伙入股經(jīng)營邢臺江楚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邢臺江楚公司),并招聘員工郭某、劉某2等人為客服。賈某、劉某1、呂某某作為公司老板,在公司沒有相應資質(zhì)的情況下,要求員工對外謊稱可以代辦國家應急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根據(jù)固定話術以打電話、微信聊天方式與客戶進行溝通,通過發(fā)送虛假報名成功截圖等照片騙取客戶信任,讓客戶繳納辦證費用。經(jīng)查明,2024年3月18日至4月23日,邢臺江楚公司共詐騙被害人張某等人89485元。
案發(fā)后,呂某某被抓獲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交納了退賠款60,0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以下證據(jù)在案佐證:物證(照片)手機22部、電腦17臺;書證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微信聊天截圖、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抓獲經(jīng)過、搜查證、搜查筆錄、戶籍信息、無犯罪記錄證明、工商登記材料、私營公司基本情況、公司注冊資本、開單統(tǒng)計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收條等;證人賈某、劉某1、劉某2、郭某、曹某、馮某、李某1、王某、回某、李某2、陳某、李某3、趙某、史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陶某、董某、姜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辨認照片、提取筆錄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某系多次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在兩起犯罪事實中,呂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呂某某被抓獲到案,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交納退賠款,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呂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對扣押在案的退賠款,建議由扣押機關依法及時發(fā)還被害人;涉案物證手機、電腦系作案工具,建議依法予以沒收。
被告人呂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稱其所獲收益中包含其投入尚未使用的成本。
辯護人汪厚貴、王品方的辯護意見是:1.對本案的事實及定性無異議。2.邢臺江楚公司對胡某某、任某等大部分受害人的詐騙行為應認定為詐騙未遂,受害人并不相信邢臺江楚公司有辦證的資質(zhì),轉(zhuǎn)賬系因辦證費用不高、抱有僥幸心理,而非基于邢臺江楚公司員工所做承諾,未陷于錯誤認識。3.呂某某到案后,除如實供述自己在邢臺江楚公司的犯罪事實之外,還積極配合偵查機關,揭發(fā)同案犯劉某1、賈某的犯罪事實,主動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與史某在天津京譽公司的犯罪事實,屬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4.呂某某在案發(fā)后積極退繳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系初犯偶犯。綜上,呂某某雖構(gòu)成詐騙罪,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案發(fā)后積極退贓退賠,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建議對其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呂某某交納退賠款60000元;史某、陳某、趙某、李某2、李某3共計交納退賠款45611元;劉某1、郭某、李某1、馮某、劉某某、劉某2共計交納退賠款59485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呂某某與他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多次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損失,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辯護人所提部分被害人并非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chǎn),應認定為詐騙未遂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在案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呂某某等人為獲取“辦證費用”,合伙經(jīng)營邢臺江楚公司,并安排員工根據(jù)固定話術與客戶溝通,通過作出虛假承諾、發(fā)送虛假報名成功截圖、虛假證書截圖等方式,使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繼而產(chǎn)生了處分其財物的意思和行為,被告人呂某某等人亦完全占有了該財物,足以認定詐騙既遂,故對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所提其他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上,結(jié)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呂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清。)
二、共同犯罪的違法所得,由扣押機關依法退賠被害人;作案工具手機二十二部、電腦十七臺,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趙淑敏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方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