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482號
2024年08月30日
指控事實
2024年5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秦玉峰伙同王玲先后在渦陽縣花溝鎮(zhèn)實施盜竊五起,具體如下:
1.2024年5月15日23時許,秦玉峰伙同王玲駕車至渦陽縣××鎮(zhèn)街上楊利子經(jīng)營的美容店門口,盜竊楊利子的石槽一個、花缸一個。
2.2024年5月15日23時許,秦玉峰伙同王玲駕車至渦陽縣××鎮(zhèn)街上張濤的家門口,盜竊張濤的花盆一個。
3.2024年5月16日0時許,秦玉峰伙同王玲駕車至渦陽縣××鎮(zhèn)街上海棠山莊飯店門口,盜竊徐紅芳的石槽一個。
4.2024年5月16日15時許,秦玉峰伙同王玲駕車至渦陽縣××鎮(zhèn)××村××村孔祥銀家門口,盜竊孔祥銀的花盆兩個。
5.2024年5月17日1時許,秦玉峰伙同王玲駕車至渦陽縣××鎮(zhèn)街上李楊的家門口,盜竊李楊的花缸一個。
經(jīng)渦陽縣價格認(rèn)證中心評估,被盜石槽、花盆等財物金額合計為1080元。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建議判處秦玉峰拘役四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建議判處王玲拘役四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秦玉峰、王玲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被告人秦玉峰、王玲犯盜竊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當(dāng),不宜區(qū)分主從。鑒于秦玉峰、王玲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征得諒解,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
結(jié)果
一、被告人秦玉峰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王玲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衛(wèi)群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尤賽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