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07號
2024年08月30日
指控事實
2024年7月6日0時32分許,被告人歐某飲酒后駕駛皖FF2××**號小型新能源汽車,行駛至蕭縣交通路與龍湖路交叉口路段被蕭縣xx局民警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被告人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歐某于2024年7月15日經(jīng)偵查人員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被告人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曹亞東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王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