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95號
2024年08月07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1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海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1月12日13時33分許,被告人吳某1醉酒后駕駛皖FH××**號白色大眾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宏發(fā)路由東向西行駛至002號燈桿路段時,撞到被害人祝某駕駛的皖A7××**號小型轎車并刮碰被害人王傳四門口護欄,吳某1與祝某協商未果,祝某遂報警,吳某1在現場等待處理,民警到達現場后,將吳某1帶至淮北市楊莊中心醫(yī)院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后抽血檢測。2023年11月17日,經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吳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2mg/100ml。2023年11月22日,經淮北市××隊××隊認定:吳某1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祝某無責任。2024年1月29日,吳某1與祝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支付賠償款60000元,取得了祝某的諒解。2024年7月18日,王傳四對吳某1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1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1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吳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3年11月17日,被告人吳某1到淮北市××隊××隊接受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吳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對其從重處罰。吳某1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吳某1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吳某1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吳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倩倩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孫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