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0523刑初242號
2024年07月23日
案件概述
和縣人民檢察院以和檢刑訴〔2024〕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6月1日至6月3日期間,被告人楊某趁被害人冉某不注意,四次使用被害人的微信將其銀行卡存款轉賬至自己微信賬戶,共竊取人民幣7500元。
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已全部退還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微信賬號截圖及交易記錄、諒解書、人員信息表、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楊某的證言;被害人冉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勘驗筆錄等證據,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的方法,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的方法,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保護公私財產不受非法侵犯,懲治盜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鈞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陶雨
書記員劉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