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湖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5刑初139號
2024年07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太湖縣人民檢察院以太檢刑訴[2024]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審判員楊曉晴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孟凡平、檢察官助理孫少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太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0月5日晚,被告人郭某在福建省廈門市酒店住宿期間在其手機陌陌APP上看到刷流水辦貸款的廣告,其明知對方利用銀行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了牟取經(jīng)濟利益與對方取得聯(lián)系。次日上午,郭某在上游犯罪分子的安排下乘車前往福建省龍巖市見面。見面后對方又安排郭某一同乘車前往一山莊門口轉賬,郭某提供了其名下尾號7428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4397中國工商銀行卡兩張銀行卡和身份證、手機,對方操作郭某的手機銀行修改密碼、轉賬并讓郭某刷臉驗證,后因轉賬受限,郭某又在對方的安排下前往附近銀行ATM機上取款。經(jīng)查,郭某協(xié)助轉移涉詐資金共計99200元,其中幫助取現(xiàn)39000元,涉及至少4起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郭某從對方處非法獲利12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其歸案后在民警前三次訊問時未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后于第四次訊問時如實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實。郭某已積極賠償被害人章某經(jīng)濟損失37500元,取得了章某的諒解。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物證尾號為7428中國建設銀行卡和尾號為4397中國工商銀行卡共兩張,太湖縣公安局晉熙派出所受案登記表、太湖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被告人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網(wǎng)上追逃信息表、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及章某提交的其尾號為6774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細清單、通話、微信截圖、郭某提交的支付寶交易流水、支付寶截圖、太湖縣公安局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及郭某尾號為4397中國工商銀行卡交易流水、尾號為7428中國建設銀行卡交易流水、公安機關從國家反詐大數(shù)據(jù)平臺調(diào)取的高某、范某、周某被詐騙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高某、范某、周某的陳述)、被告人郭某退賠被害人章某損失銀行轉賬回單、收條、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太湖縣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等書證,被害人章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與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通過銀行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并以刷臉轉賬、取現(xiàn)金的方式協(xié)助轉移資金,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郭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于2024年6月20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通過銀行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并以刷臉轉賬、取現(xiàn)金的方式協(xié)助轉移資金,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太湖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退還了部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jié),決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郭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至本院。)
二、責令被告人郭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二百元,上繳國庫;涉案銀行卡二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曉晴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陳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