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全椒縣人民法院
(2024)皖1124刑初165號
2024年07月15日
案件概述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4〕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楊*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陳某1通過撬門的方式,進入被害人孫某租在全椒縣××鎮(zhèn)××路××號××室住處實施盜竊;后至全椒縣××鎮(zhèn)××路××宿舍××單元××樓被害人王某1住處,踹門入室,實施盜竊,均未盜得到財物。
2.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陳某1通過撬門的方式,進入被害人王某2租住在全椒縣××鎮(zhèn)××巷××號住處實施盜竊,盜得現金15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供了物證作案用手套、鉆頭,立案決定書、拘留證、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歸案經過、情況說明、戶籍信息、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收條、前科情況及相關判決書,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被害人王某2、趙某、孫某的陳述,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陳某1于2021年11月15日被全椒縣**局民警抓獲,因不符合收押條件被監(jiān)視居住,2021年11月25日陳某1因犯盜竊罪被某人民法院19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8月25日刑滿后全椒縣**局再次對陳某1刑事拘留,因不符合收押條件被監(jiān)視居住。2023年6月6日,因犯盜竊罪被某人民法院14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24年6月11日刑滿釋放,全椒縣**局在監(jiān)區(qū)將其抓獲,再次對陳某1監(jiān)視居住。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1已將1500元返還被害人。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方法,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贓款已返還被害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鉆頭一個、手套一副,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5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勇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賁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