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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702刑初162號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5-06-06   閱讀:

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162號

2024年07月12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1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檀亞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唐義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汪某系朋友關系。在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份期間,吳某虛構以其承接多個項目為由,讓汪某進行投資,共騙取汪某196.25萬元。期間,吳某以項目回款為由向汪某轉賬66.5萬元。吳某將上述詐騙錢款用于個人消費、旅游、還網貸等。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份期間,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國網青陽縣供電公司視頻會議室改造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人民幣17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2022年3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石臺縣供水有限公司智能水表更換一期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5萬元。

3、2022年3月至4月份期間,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池州市司法局多功能廳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14萬元。

4、2022年5月至6月份期間,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池州市紀委廉政基地采購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15萬元。

5、2022年6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石臺自來水廠智能水表更換二期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3.75萬元。

6、2022年7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投資合肥體育職業(yè)技術學院智慧校園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18萬元。

7、2022年8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池州市司法局采購執(zhí)法記錄儀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8.5萬元。

8、2022年8月至9月份期間,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本市貴池區(qū)文化館匯報大廳建設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29萬元。

9、2023年3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池州市人民醫(yī)院二號樓改造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25萬元。

10、2023年3月至4月份期間,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池州市數(shù)據(jù)資源局和貴池區(qū)數(shù)據(jù)資源局城市大腦項目、池州市網信辦態(tài)勢感知系統(tǒng)項目等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18萬元。

11、2023年5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池州市公安局貴池分局電子檔案系統(tǒng)建設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30萬元。

12、2023年5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平天湖安裝監(jiān)控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4萬元。

13、2023年6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九華山公安局電子檔案建設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9萬元。

指控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

被告人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未作辯解,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第一起事實不認為是詐騙,應將該筆金額從指控的詐騙金額中扣除;被告人吳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當庭自愿認罪;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份期間,被告人吳某虛構其承接多個工程項目的事實,以邀請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為由,騙取汪某大量錢款,并將上述詐騙錢款用于個人消費、旅游、還網貸等。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份期間,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青陽縣供電公司視頻會議室改造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人民幣17萬元。

2、2022年3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石臺縣供水有限公司智能水表更換一期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5萬元。

3、2022年3月至4月份期間,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池州市司法局多功能廳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14萬元。

4、2022年5月至6月份期間,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池州市紀委廉政警示教育基地采購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15萬元。

5、2022年6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石臺縣供水有限公司智能水表更換二期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3.75萬元。

6、2022年7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投資合肥體育職業(yè)技術學院智慧校園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18萬元。

7、2022年8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池州市司法局采購執(zhí)法記錄儀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8.5萬元。

8、2022年8月至9月份期間,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池州市貴池區(qū)文化館匯報大廳建設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29萬元。

9、2023年3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池州市人民醫(yī)院二號樓改造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25萬元。

10、2023年3月至4月份期間,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池州市數(shù)據(jù)資源管理局和貴池區(qū)數(shù)據(jù)資源管理局城市大腦項目、池州市網信辦網絡安全態(tài)勢感知系統(tǒng)項目等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18萬元。

11、2023年5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池州市公安局貴池分局電子檔案系統(tǒng)建設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30萬元。

12、2023年5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池州市平天湖監(jiān)控安裝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4萬元。

13、2023年6月份,被告人吳某以虛構其承接九華山風景區(qū)公安局電子檔案建設項目為由,讓被害人汪某進行投資,騙取汪某9萬元。

綜上,被告人吳某騙取汪某共計196.25萬元,其中,案發(fā)前,吳某以項目回款為由向汪某返還66.5萬元。被告人吳某的詐騙數(shù)額為129.75萬元。

被告人吳某系主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過、情況說明、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個人信用報告、扣押筆錄及照片、發(fā)還清單、提取筆錄及照片、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人陳某、何某、柯某、吳某、趙某、朱某的證言,被害人汪某的陳述,被告人吳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第一起事實不認為是詐騙,應將該筆金額從指控的詐騙金額中扣除”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吳某以借款為由,虛構工程項目,引誘被害人投資,后將錢款全部用于揮霍,應當認定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行為,該筆金額不應從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金額中扣除,對辯護人的該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吳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2034年12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吳某的違法所得129.75萬元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余莉玲

人民陪審員何玉麗

人民陪審員錢進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穎

書記員王庭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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