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412號
2024年07月12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3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國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2月29日21時許,被告人祝某1酒后駕駛皖KS××**號小型客車,沿220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洪河橋中石油加油站門口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王某駕駛的皖KJ××**號輕型欄板貨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阜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祝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祝某1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205mg/100ml,后抽取其靜脈血,經(jīng)鑒定:祝某1靜脈血中乙醇濃度為214.9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祝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祝某1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祝某1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祝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祝某1于2024年3月14日賠償王某損失21000元,并取得王某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祝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祝某1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祝某1醉駕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預繳罰金,依法可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祝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春燕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唐騰
書記員張東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