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房某2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09號
2024年07月09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1、房某2、房某3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文兵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3及訴訟代理人胡虎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X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查騰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尹某駕駛皖GU××**號轎車自上海市往樅陽縣XX鎮(zhèn)XX村老家行駛,當日8時許途經335省道樅陽縣XX鎮(zhèn)XX派出所附近路段(335省道215公里900米處)時,碰撞道路行人汪某,發(fā)生致被害人汪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樅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尹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尹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并取得對方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尹某健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尹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尹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尹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1、房某2、房某3訴稱,被告人尹某健駕駛皖GU××**號轎車致被害人汪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尹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涉案車輛在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請求判令尹某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賠償其死亡補償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辦理喪葬事宜費用計1060798.50元。房某1、房某2、房某3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證、戶口簿、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企查查信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
被告人尹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對附帶民事賠償部分,辯稱案發(fā)時其駕駛的車輛在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以及商業(yè)險,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辯稱,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經過以及責任認定均沒有異議,被告人尹某案發(fā)時駕駛的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1、房某2、房某3主張賠償的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撫慰金,因不屬于物質損失不應得到支持;主張賠償的辦理喪葬事宜費用不屬于法定賠償項目,亦不應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尹某健駕駛皖GU××**號轎車自上海市往樅陽縣XX鎮(zhèn)XX村行駛,當日8時許途經335省道樅陽縣XX鎮(zhèn)XX派出所附近路段(335省道215公里900米處)時,碰撞行人汪某,造成被害人汪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樅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尹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汪某無責任。2024年3月16日,尹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協(xié)議,由尹某額外賠償被害人親屬13萬元,尹某已給付,被害人近親屬對尹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另查明:1.被告人尹某案發(fā)時駕駛的GU8297號轎車登記所有人為尹某,該車在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3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以及附加醫(yī)保外醫(yī)療費用責任險(三者)。2.被害人汪某的近親屬為配偶房某1、長子房某2、次女房某3,
上述事實由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傳喚證,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認罪認罰承諾書,警情信息,人口信息表、身份證、戶口簿、證明,到案情況說明,前科查詢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居民非正常死亡證明,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現場檢查筆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尸檢照片、尸體處理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驗照片,司法鑒定委托書、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綜合送達回執(zhí),證人房某2的證言,被告人尹某的供述與辯解。
針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辯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1、房某2、房某3主張賠償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以及辦理喪葬事宜費用不應予以支持的意見,經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了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時,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方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造成的損害,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本案系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答復精神,死亡賠償金亦可納入賠償范圍,故房某1、房某2、房某3主張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于法有據,予以支持,但房某1、房某2、房某3主張精神撫慰金80000元過高,結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認定60000元。房某1、房某2、房某3主張的辦理喪葬事宜費用即喪葬費,是指受害人的近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務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該筆費用已包含在人身損害法定賠償項目喪葬費中,故對其重復主張的辦理喪葬事宜費用30000元,不予支持。
綜合上述認定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舉證情況,本院對房某1、房某2、房某3主張的各項損失核定如下:1.死亡賠償金901474元(47446元/年×19年);2.精神撫慰金60000元;3.喪葬費49324.50元。以上各項損失合計1010798.50元,由中國X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80000元,不足部分830798.50元(1010798.50元-18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內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尹某發(fā)生事故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尹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案發(fā)后,尹某通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相對減輕了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量尹健的犯罪事實、具備的量刑情節(jié),可對尹某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1、房某2、房某3提出的賠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有證據證明的部分予以支持,于法無據的部分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款、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1、房某2、房某3各項經濟損失計1010798.50元,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1、房某2、房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紅霞
人民陪審員疏學萍
人民陪審員周翠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朱霞萍
書記員王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