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448號
2024年07月0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3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邵利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其提供的銀行卡可能被用于轉(zhuǎn)移違法所得的情況下仍提供其名下重慶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卡(卡號:6214********)一張并幫助刷臉驗證。該賬戶2023年8月19日17時至2023年8月19日19時入賬人民幣422678元,涉及電信詐騙案件4起,涉案金額人民幣220500元,李某未獲利,到案后自愿退賠受害人10000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銀行卡交易明細及情況說明、被詐騙人被詐騙卷宗材料、收條、證人曹某、劉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明。公訴機關認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網(wǎng)絡等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并刷臉驗證登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為此,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李某僅在對方使用手機銀行登錄其銀行卡時配合刷臉驗證,并無轉(zhuǎn)賬時配合刷臉轉(zhuǎn)賬、幫助取現(xiàn)行為。對方使用其銀行卡轉(zhuǎn)賬時間較短。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其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其案發(fā)后主動退賠被詐騙人經(jīng)濟損失一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認為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預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尤玲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劉海濤
書記員湯寶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