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51號
2024年06月21日
指控事實
2022年11月26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1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皖SM××**號小型普通客車,沿309省道自西向東行駛至渦陽縣××鎮(zhèn)××樓村路段時,因操作不當,駛?cè)肼愤厹蟽?nèi),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陳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3.4mg/100ml。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1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陳某1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春杰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