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213號
2024年06月1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3年6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志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錢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4日21時19分許,被告人錢某1酒后駕駛京ABP××**小型普通客車,沿金塔路自東向西行駛至金塔路新科電纜廠路段處被查獲,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79mg/100ml。經鑒定,案發(fā)時錢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2.23mg/100ml。
被告人錢某1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錢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錢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4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俊生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程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