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69號
2024年06月04日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章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的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組織的三場賭博每場參加人數(shù)均在十人以上,2024年4月10日公安機關在周某家中將正在聚賭的眾人查獲,并扣押涉案賭資254600元、賭具骰子兩粒、骰盅一個。
本案審理期間,章某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人民幣一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構成賭博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章某具有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章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結合社區(qū)矯正適用前調(diào)查評估意見,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章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賭資人民幣二十五萬四千六百元及章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均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樅陽縣公安局上繳國庫;
三、扣押的賭具骰子兩粒、骰盅一個由扣押機關樅陽縣公安局予以沒收并銷毀。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楊進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汪甜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