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181號
2024年05月24日
指控事實
2024年01月15日21時56分許,被告人陳某酒后無證駕駛皖CU××**小型汽車沿蚌埠市蚌山區(qū)南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南山路與延安路路口西側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在現(xiàn)場對陳某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測試,測試結果為127mg/100ml,民警將隨即陳某帶到蚌埠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依法進行血樣提取。2024年1月16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血樣乙醇含量為160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其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對其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勇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麗婷
書記員馮珍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