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10號
2024年05月2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碭檢刑訴〔2024〕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馬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貴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1月6日20時53分,被告人黃某1酒后駕駛車牌號皖L9××**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碭山縣關(guān)帝廟闞莊時被碭山縣XXX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黃某1的送檢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3.87mg/100ml。被告人黃某1于2024年2月1日被傳喚至碭山縣XXX接受訊問,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黃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等書證,安徽省永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闞某、呂某證言,被告人黃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黃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1因本案于2024年3月4日被碭山縣XXX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p>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黃某1二年內(nèi)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依法可以從重處罰。黃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黃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黃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4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馬君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邵甲龍
書記員凌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