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付某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金寨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4刑初108號
2024年05月23日
案件概述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刑訴〔2024〕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某、付某某、郭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辯護(hù)人李靜、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辯護(hù)人趙德民、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辯護(hù)人雷偉強(qiáng)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20日,被告人袁某1多次盜竊金寨海亮農(nóng)業(yè)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梅山水庫的鰱鳙魚。
1.2023年10月19日1時許,袁某1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19日白天將223斤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非法獲利1560元。
2.2023年10月22日1時許,袁某1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2日白天將515斤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非法獲利3605元。
3.2023年10月24日1時許,袁某1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4日白天將53斤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非法獲利287元。
4.2023年10月26日1時許,袁某1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6日白天將170斤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非法獲利1190元。
5.2023年10月27日1時許,袁某1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7日白天將155斤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非法獲利1085元。
6.2023年10月28日1時許,袁某1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8日白天將160斤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非法獲利960元。
7.2023年10月29日1時許,袁某1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9日白天將276斤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非法獲利1794元。
8.2023年10月30日1時許,袁某1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30日白天將167斤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非法獲利1085元。
9.2023年11月1日1時許,袁某1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1日白天將94斤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非法獲利660元。
10.2023年11月2日1時許,袁某1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2日白天將305斤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非法獲利1980元。
11.2023年11月3日1時許,袁某1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3日白天將91斤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非法獲利540元。
12.2023年11月4日1時許,袁某1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4日白天將422斤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非法獲利2740元。
13.2023年11月5日1時許,袁某1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5日白天將560斤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非法獲利3360元。
14.2023年11月6日1時許,袁某1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6日白天將137斤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非法獲利820元。
15.2023年11月14日1時許,袁某1、韋鵬(另案處理)分別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14日白天由袁某1將盜竊的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金額546元,袁某1非法獲利88元。
16.2023年11月15日1時許,袁某1、韋鵬分別在梅山水庫蛤蟆石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15日白天袁某1將盜竊的鰱鳙魚售賣給梅山鎮(zhèn)菜市場李習(xí)元,金額4010元,其中袁某1非法獲利1904元。
17.2023年11月20日4時許,被告人袁某1、韋鵬、汪乃貴(另案處理)合伙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中盜竊鰱鳙魚約300斤,2023年11月20日12時至2023年11月20日16時許袁某1、汪乃貴將盜竊鰱鳙魚賣給金寨縣全軍鄉(xiāng)、鐵沖鄉(xiāng)21名群眾,共同獲利2806元。
綜上袁某1涉案金額共計26464元,非法獲利21464元(已退繳)。
二、2022年10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付某2多次盜竊金寨海亮農(nóng)業(yè)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梅山水庫的鰱鳙魚。
1.2023年7月19日至10月30日,付某2先后六次將在梅山水庫龍?zhí)逗鱼馑蛑斜I竊來的鳙魚賣給桃?guī)X鄉(xiāng)政府食堂彭小衛(wèi)共129.1斤,非法獲利1187元。
2.2023年9月17日、10月2日,付某2將在梅山水庫龍?zhí)逗鱼馑蛑斜I竊來的鰱鳙魚賣給金寨縣徽茗軒大酒店老板張高共105.8斤,非法獲利634.8元。
3.2023年9月27日付某2將在××鄉(xiāng)街道的尹緒連,非法獲利220元。
4.2023年9月29日付某2將在梅山水庫龍?zhí)逗鱼馑蛑斜I竊來的12斤鰱鳙魚賣給胡先紅,非法獲利120元。
5.2023年7月24日至10月21日,付某2先后四次將在梅山水庫龍?zhí)逗鱼馑蛑斜I竊來的鰱鳙魚分別賣給桃?guī)X鄉(xiāng)龍?zhí)扼A站錢光明、陳菊二人共203.1斤,非法獲利1260元。
6.2023年9月19日付某2將在梅山水庫龍?zhí)逗鱼馑蛑斜I竊來的一條鳙魚賣給陳效華,非法獲利80元。
7.2023年10月2日付某2將在梅山水庫龍?zhí)逗鱼馑蛑斜I竊來的5斤鳙魚賣給杜亞,非法獲利30元。
8.2023年10月8日付某2將在梅山水庫龍?zhí)逗鱼馑蛑斜I竊來的兩條鳙魚賣給王茂成,非法獲利200元。
9.2023年10月9日付某2將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一條鰱魚、一條鳙魚賣給丁文娟,非法獲利80元。
10.2023年10月18日付某2將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鰱魚兩條賣給李世珍,非法獲利95元。
11.2022年12月5日、2023年6月27日付某2將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553斤鰱鳙魚賣給盧傳宇,非法獲利2640元。
12.2023年11月20日,付某2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中盜竊鰱鳙魚共209.2公斤,被金寨縣公安局扣押。2023年12月4日,經(jīng)金寨縣價格認(rèn)定中心鑒定,11月20日付某2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中盜竊的鰱鳙魚價值為3376元。
付某2涉案金額共達(dá)9922.8元,非法獲利6546.8元(已退繳)。
三、202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郭某3多次盜竊金寨海亮農(nóng)業(yè)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梅山水庫的鰱鳙魚。
1.2023年10月1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10日14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王昌海10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鰱鳙魚,非法獲利100元。
2.2023年10月14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14日8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胡景開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300元。
3.2023年10月28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8日7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王昌海17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170元。
4.2023年10月28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8日7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楊紀(jì)云一條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85元。
5.2023年10月28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8日8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洪維懷7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鰱魚,非法獲利40元。
6.2023年10月28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8日8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李守珍一條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鰱魚,非法獲利100元。
7.2023年10月28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8日8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吳孔余6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鰱魚,非法獲利45元。
8.2023年10月28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8日8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簡紹海16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135元。
9.2023年10月28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8日8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曾祥針13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100元。
10.2023年10月28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8日8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陳榮禮15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120元。
11.2023年10月28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8日9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鄭麗5.5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44元。
12.2023年10月28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28日9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江琪半條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66元。
13.2023年10月3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30日8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胡新靜一條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128元。
14.2023年10月3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30日9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吳帥9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77元。
15.2023年10月3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30日9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儲修東8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68元。
16.2023年10月3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30日9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馮紀(jì)生10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80元。
17.2023年10月3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30日9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黃敬忠一條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130元。
18.2023年10月3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30日9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曾玲37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290元。
19.2023年10月3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30日10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余大水10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109元。
20.2023年10月3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30日10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陳明麗8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65元。
21.2023年10月3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30日11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葉乃平26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200元。
22.2023年10月31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31日12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吳秀琴一條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100元。
23.2023年10月31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0月31日12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盧坤英12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100元。
24.2023年11月2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2日9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胡志群一條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120元。
25.2023年11月2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2日10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丁顯奎一條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90元。
26.2023年11月8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8日14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王昌海18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180元。
27.2023年11月14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14日9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彭成紅一條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89元。
28.2023年11月14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14日9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陳佑珍12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120元。
29.2023年11月14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14日13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王昌海24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240元。
30.2023年11月2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20日10時許在金寨縣桃?guī)X鄉(xiāng)龍?zhí)洞遒u給李澤富50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500元。
31.2023年11月2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20日12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朱文萍17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136元。
32.2023年11月2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20日12時至14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儲某一些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828元。
33.2023年11月2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20日12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夏旭15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120元。
34.2023年11月2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20日13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童維琴7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60元。
35.2023年11月2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20日13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朱仁勤8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70元。
36.2023年11月2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20日13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郭銳10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84元。
37.2023年11月2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20日13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李麗7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60元。
38.2023年11月2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20日14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劉偉47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376元。
39.2023年11月2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20日14時許在金寨縣江店賣給王鋒29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230元。
40.2023年11月2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20日14時許賣給王昌海23斤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鳙魚,非法獲利230元。
41.2023年11月20日4時許,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2023年11月20日17時許在金寨縣桃?guī)X鄉(xiāng)龍?zhí)洞遒u給田某在梅山水庫中盜竊來的32斤鰱魚、12斤鳙魚,非法獲利260元。
42.2023年11月20日,郭某3在梅山水庫大灣水域盜竊鰱鳙魚,在桃?guī)X鄉(xiāng)龍?zhí)洞甯浇虼迕袷圪u鰱鳙魚非法獲利現(xiàn)金1000元。
郭某3涉案金額共達(dá)7445元,非法獲利7445元(已退繳)。
被告人袁某1于2023年11月20日經(jīng)公安機(jī)關(guān)傳喚到案,被告人付某2、郭某3于2023年11月21日經(jīng)公安機(jī)關(guān)傳喚到案。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jī)關(guān)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承包合同、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田某、儲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被告人袁某1、付某2、郭某3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扣押、勘驗等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jī)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袁某1、付某2、郭某3在他人承包的水域中盜竊水產(chǎn)活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袁某1、付某2、郭某3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袁某1、付某2、郭某3認(rèn)罪認(rèn)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對被告人袁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付某2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郭某3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三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袁某1的辯護(hù)人李靜提出的辯護(hù)意見是,對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全部退贓、初犯等量刑情節(jié),且被告人家庭較為困難,希望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對罰金部分予以減免。
被告人付某2的辯護(hù)人趙德民的意見是,對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事實不持異議,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積極退贓、初犯偶犯等量刑情節(jié),希望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郭某3的辯護(hù)人雷偉強(qiáng)的意見是,對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事實不持異議,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積極退贓等量刑情節(jié),希望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jī)關(guān)的指控一致。
金寨縣司法局接受金寨縣人民檢察院委托,對被告人袁某1、付某2、郭某3進(jìn)行了社區(qū)矯正適用前調(diào)查評估,認(rèn)為被告人袁某1、郭某3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付某2基本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一審法院認(rèn)為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袁某1、付某2、郭某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在他人承包的水域中盜竊水產(chǎn)活魚,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rèn)。三被告人經(jīng)書面?zhèn)鲉镜桨负?,如實供述犯罪事實,?gòu)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系初犯、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且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可酌情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辯護(hù)人認(rèn)為三被告人具有上述從輕處罰情節(jié),可依法對三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hù)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jī)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據(jù)此,綜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rèn)罪悔罪表現(xiàn),以及社區(qū)矯正適用前調(diào)查評估結(jié)果,宣告緩刑對所居住村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三被告人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袁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二、被告人付某2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三、被告人郭某3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上述三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四、退繳在案的被告人袁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21464元,付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6546.8元,郭某3違法所得人民幣7445元退賠給被害公司金寨海亮農(nóng)業(yè)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漁網(wǎng)2副,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漁貨物(37條麻鰱、1條白鰱、1條鯉魚)由金寨縣公安局發(fā)還給被害公司金寨海亮農(nóng)業(yè)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扣押在案屬于案外人陳某所有的木船,依法予以退還;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袁某1、付某2、郭某3手機(jī)各一部退還給三被告人(由原扣押機(jī)關(guān)負(fù)責(zé)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桂羅娜
人民陪審員宋承佳
人民陪審員江帆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景野
書記員朱森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