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310號
2024年05月13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2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安某1無機動車駕駛資質(zhì)。2023年1月6日19時許,安某1飲酒后駕駛達報廢標準的皖K7××**小型面包車,行駛至阜南縣××鄉(xiāng)××路北大壩南約100米處時,被阜南縣公安局執(zhí)勤交警查獲,現(xiàn)場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為95mg/100ml,后抽血樣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安某1靜脈血中乙醇濃度為124.8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在卷佐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安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安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被告人安某1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安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侵犯了道路運輸?shù)恼V刃蚝凸舶踩?,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支持。被告人安某1無機動車駕駛資質(zhì)駕駛汽車,依法應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簽字具結,依法可從寬處理;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具體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熊豐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李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