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集資詐騙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6刑終67號
2024年04月29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馬某犯集資詐騙罪一案,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3)皖0603刑初35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馬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宣判后,馬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
馬某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人馬某1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準許上訴人馬某1撤回上訴。
某人民法院7某第2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雷雨
審判員朱磊
審判員馮琳琳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姿媛
書記員倪娜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