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2刑初110號
2024年04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4〕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4年2月13日晚6時許,被告人阮某某同姚志群等人在位于廣德市誓節(jié)鎮(zhèn)茆林村的朋友顧某家中吃飯,阮某某喝了約二兩宣酒牌白酒和一罐350ml裝雪花牌啤酒。吃完飯之后,其妻子姚志群駕駛皖P2××**號小型轎車沿廣德市誓節(jié)鎮(zhèn)航天大道行駛時被對向車輛晃到眼睛,遂和阮某某交換駕駛車輛。阮某某駕駛該車輛繼續(xù)行駛至茆林路口鐵路橋時被廣德市××隊××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民警現(xiàn)場對阮某某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34mg/100ml。隨后民警將阮某某帶至廣德市人民醫(yī)院抽血備檢。經鑒定,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2.2mg/100ml。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書證,廣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筆錄,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證人顧某、鐘某的證言,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阮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阮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阮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歸案后,被告人阮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歸案后,被告人阮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阮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阮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阮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阮某某應當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持本判決書到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逾期不報到的,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有權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建議本院撤銷緩刑。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嚴金華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賀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