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3刑初183號
2024年04月18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4〕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峰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瑩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19日21時30分許,辛橋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舉報稱在潁東區(qū)××街××路上,被告人張某涉嫌酒后駕駛。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張某1已逃逸,并否認自己開車的事實,抽血時拒不配合醫(yī)務人員工作。經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1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其濃度為193.1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張某1系被動到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自愿認罪認罰。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諒解書。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到案經過、血樣提取的情況說明、事故責任認定書、戶籍證明等書證,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李某、張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曉峰的供述和辯解,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1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抗拒、逃避偵查,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1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被告人張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被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抗拒、逃避偵查,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先行羈押四日予以折抵刑期四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蘇金麟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任紫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