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贛0402刑初4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8-02-26
審理經過
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濂檢公訴刑訴【2018】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周楷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4日至8日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伙同黃某、劉某3(已判刑)以營利為目的,租賃位于九江市濂溪區(qū)五里街道九湖路口聶某家的地下室,共擺放2臺賭博機(共14個操作單元)供人進行賭博。2015年1月15日,公安民警接匿名舉報后趕至該地下室,并當場查獲2臺賭博機。經廬山區(qū)(現(xiàn)更名為濂溪區(qū))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為14臺賭博機。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劉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區(qū)東升科技園內轉轉優(yōu)品公司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抓獲。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扣押清單、賬本記錄、賭博機認定報告書、到案經過、在逃人員登記表、拘留證、臨時羈押證明、刑事判決書、情況說明、常住人口信息;證人聶某、劉某1、劉某2、張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黃某、劉某3的供述;檢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于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與同案犯黃某、劉某3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但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可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對被告人判處緩刑,不致發(fā)生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彭寶池
人民陪審員羅會興
人民陪審員張鐘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沛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