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182號
2024年04月1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渦檢刑訴〔2024〕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蓮犯盜竊罪,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嵭歇毴螌徟?,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玲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蓮及其辯護人劉鑫赟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王某1在渦陽縣紫金御景小區(qū)南門被害人張某的家中,趁張某外出買菜期間將張某放在臥室衣柜內(nèi)的一條黃金項鏈和一個黃金吊墜盜走。經(jīng)渦陽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黃金項鏈和黃金吊墜價格認定為14271.4元。案發(fā)后,王某1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等書證,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并向本院建議判處王某1拘役五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1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1已賠償被害人張某(系其弟媳)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8000元,被害人張某對王某1予以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鑒于王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春杰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