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休寧縣人民法院
(2024)皖1022刑初22號
2024年04月09日
案件概述
休寧縣人民檢察院以休檢刑訴〔2024〕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4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休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鮑俊勇?lián)喂V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程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休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與李某3、張明玖合謀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李某3購買詐騙所需的手機、電話卡、微信、探探賬號、“鑫合創(chuàng)”APP及租賃房屋,王某某負責聯(lián)系洗錢團伙,提供銀行賬戶轉移贓款及洗錢取現(xiàn)。李某3等人直接或間接邀集李某2、劉某2、朱某、龍某、龍華輝、劉洋洋、楊琪充當詐騙“業(yè)務員”,利用定位軟件將詐騙手機中的探探、微信的定位修改為安徽黃山、湖北宜昌等地,冒充銀行女性員工添加定位附近男性為好友,通過持續(xù)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推薦“鑫合創(chuàng)”虛假二手車眾籌投資平臺,以5%-8%的返利誘使被害人投資充值,通過該方式,劉某2等人員詐騙得逞共計122萬余元,上述贓款經(jīng)王某某聯(lián)系洗錢團伙層層轉移取得后,王某某扣除自己獲利4.8萬元,將贓款交由李某3等人分贓。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王某某與李某3、張明玖、李某2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王某某在該集團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法庭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為支持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相關證據(jù)材料。
被告人王某某認可李某3、張明玖找其合謀,要求共同出資去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事實,但辯解稱其沒有出資,只是答應幫他們找賬戶收款及聯(lián)系人員洗錢取現(xiàn),對公訴機關定性及量刑建議沒有意見,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庭審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本案事實及定性不持異議,就量刑情節(jié)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1.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在該詐騙共同犯罪活動中,王某某是向李某3等人提供案涉詐騙APP的收款賬戶,根據(jù)李某3等人要求轉賬的金額,聯(lián)系人員提供銀行卡轉移并取現(xiàn)詐騙贓款,起次要、輔助作用,應予認定是從犯;3.王某某無犯罪前科,本次系初犯,其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較好,請求法庭結合王某某在詐騙犯罪中的作用及實際獲利,對王某某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8月,李某3、張明玖(均已判刑)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合謀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李某3負責購買詐騙所需的手機、電話卡、微信、探探賬號詐騙所需充值平臺“鑫合創(chuàng)”APP軟件及租賃房屋,王某某負責提供充值平臺所需收款賬戶,聯(lián)系人員提供銀行卡轉賬取現(xiàn)。后李某3等人直接或間接邀集龍華輝、李某2、劉某2、朱某、龍某、劉洋洋、楊琪(均已判刑)充當詐騙“業(yè)務員”,將詐騙所需的手機分發(fā)給他們,向他們傳授詐騙話術、流程,講解注意事項,幫助修改手機內探探、微信的定位到各自選定的城市,并拉他們進“解封1”、“幸??鞓贰钡茸靼肝⑿湃?用于微信解封、詐騙交流、傳遞詐騙信息等。
李某2等人按照傳授,冒充所選定位城市的銀行單身女性員工,通過探探搜索、添加附近的男性為好友,然后引流到微信持續(xù)聊天,以取得信任。2020年9月中旬,李某3等人在作案微信群中上傳“鑫合創(chuàng)”APP下載鏈接,讓李某2、劉某2等人向各自添加的好友推薦,并以下載后投資會有5%-8%的返利誘使被害人投資充值,直至同月29日李某3等上線老板關?!蚌魏蟿?chuàng)”APP,通知李某2等人銷毀作案使用的手機并撤離。經(jīng)查,李某2、劉某2、朱某、龍某、龍華輝、劉洋洋以上述方式騙取洪某、儲某、方某、查某、汪某、劉某1、李某1、凌某、楊某等被害人共計119.133
萬元;另有被害人白某、徐某被他人誘惑,向“鑫合創(chuàng)”平臺投資,被騙2.6萬元、0.89萬元。上述資金到賬后,先后被轉移至王某某聯(lián)系人員所提供的李堅國、賀偉祥等人的銀行卡,經(jīng)層層轉移后取現(xiàn),由王某某交付李某3等人分贓,被告人王某某從中非法獲利4.8萬元。
案發(fā)后,同案的李某3等人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共計追繳贓款64.1402萬元退賠被害人,劉某1、儲某、方某等被害人尚某損失54.9928萬元,白某、徐某損失3.49萬元。被告人王某某在逃,經(jīng)公安機關網(wǎng)上追逃后,于2023年10月21日被抓獲到案,至今未退贓。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銀行流水等證據(jù)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李某3、張明玖找其合謀是為了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仍然同意加入,為詐騙提供收款賬戶并負責聯(lián)系他人轉賬取現(xiàn)詐騙資金,與李某3等人構成詐騙共犯,所騙錢財共計122萬余元,屬于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與李某3等人為共同實施詐騙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王某某在該詐騙犯罪集團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某某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與此相應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案發(fā)后王某某一直在躲避抓捕,到案后,所得贓款至今分文未退,對此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本院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等,決定對王某某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從2023年10月21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與同案的李某3、張明玖、李某2、劉某2、朱某、龍某、龍華輝、劉洋洋共同退賠被害人查某、儲某、汪某、方某、劉某1、李某1、楊某、凌某、白某、徐某損失共計人民幣五十八萬四千八百二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朱利力
人民陪審員汪長貴
人民陪審員吳復興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余洋
書記員唐小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