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226號
2024年04月10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實行獨任審判,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2023年12月12日13時許,李某1酒后駕駛皖KK××**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阜南縣王化鎮(zhèn)富陂村小陳莊路段追尾碰撞陳某駕駛的三輪電瓶車,致陳某及乘車人郭某受傷。后李某1報警,民警處置警情時發(fā)現李某1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275mg/100ml,后抽取血樣,經安徽九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李某1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濃度為262.27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事后李某1與陳某、郭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在卷佐證。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李某1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李某1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五百元。
被告人李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因本案于2024年2月8日被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為懲治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宋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興雨
書記員劉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