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桂0221刑初53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12-12
審理經(jīng)過
廣西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江檢刑訴(2017)4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覃某敏、韋某兵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某1出庭支持公訴,二被告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0月中旬至2016年11月23日期間,被告人覃某敏與被告人韋偉兵、韋某1(另案處理)、韋某周(在逃)經(jīng)共謀后共同在柳江縣拉堡鎮(zhèn)南二街76號門面開設賭場,約定紅利四人平均分配。賭場內(nèi)設2臺賭馬機、2臺飛禽走獸機、2臺捕魚機、2臺水果機、1臺六獅王朝機、1臺大白鯊機,對電子游戲機設置賠率、上分、退分功能,以小博大,供賭客進行賭博。期間,賭場共盈利六千余元。2016年11月23日17時許,公安民警依法查獲該賭場,當場抓獲韋偉兵以及賭博人員,現(xiàn)場繳獲涉案的10臺電子游戲機。經(jīng)依法鑒定,涉案的10臺電子游戲機是12臺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備。
2017年7月12日覃某敏、韋某兵被傳喚到案。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敏、韋某兵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人韋某1、蔡某、譚某等涉賭人員的證言及辨認、辨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示意圖、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敏、韋某兵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提供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備供他人進行賭博,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覃某敏犯開設賭場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韋某兵犯開設賭場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立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韋彩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