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2刑初96號
2024年04月03日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4〕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速裁程序?qū)嵭歇毴螌徟?,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孫某同朋友在廣德市桃州鎮(zhèn)“小板凳”火鍋店吃飯,并飲酒。飯后9點左右,孫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挪動自己的車牌號為皖P××**的紅旗牌小汽車。孫某在挪車過程中,將被害人范某的車牌號為蘇B××**的奔馳牌小汽車刮擦,范某報警,孫某在現(xiàn)場等待,后被交警帶往廣德市人民醫(yī)院抽血備檢。經(jīng)浙江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9mg/100ml。經(jīng)廣德市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孫某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范某不承擔責任。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立案決定書、諒解書等書證,證人楊某、蔡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范某的陳述,被告人孫某的供述和辯解,浙江迪安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廣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挪車,發(fā)生致他人車輛刮擦的交通事故,并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明知他人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孫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孫某無駕駛機動車資格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非單方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均應從重處罰。孫某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孫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對指控的罪名和定性不持異議。二、被告人孫某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好。三、其案發(fā)主要原因系其酒后“挪車”,社會危害性較小。四、其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構(gòu)成自首。五、其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六、其自愿繳納罰金。請求依法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孫某賠償被害人范某損失4600元,范某出具諒解書一份,對被告人孫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孫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孫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無駕駛機動車資格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非單方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均應從重處罰。其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孫某具有的上述從輕、減輕和從寬處理的量刑情節(jié)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觀全案情節(jié),對其不予羈押不致再危害社會,故依法對其宣告緩刑。據(jù)此,為維護公共安全,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孫某應當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持本判決書到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逾期不報到的,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有權(quán)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建議本院撤銷緩刑。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澤芳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吳娟娟

